江姓女子指控聯誼認識的翁男性侵。示意圖
一名江姓女編導2018年透過聯誼網站認識在鐵路局工作的翁姓男子,一個月後2人在江女住處發生性關係,但事後因故失和,江女認為翁男當時假借交往哄她上床如同性侵,在PTT貼文把翁男全名寫出來,指控「鐵路局公務員翁某某性侵我朋友」,遭翁男怒告求償2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江女無法證明翁男性侵她「朋友」,判她賠償10萬元。
審理時,江女表示她與翁男透過交友聯誼網站「樂福里」舉辦的聯誼活動認識,2018年8月3日翁男到她家,突然又親又摟,說2人是一對、很適合在一起,但她不願如此草率發展親密性關係,就以生理期為由拒絕;同月17日七夕情人節當天,翁男又說想去她家,她認為翁男若真心追求,情人節應安排浪漫約會,卻只想去她家嘿咻,因此拒絕。
江女指稱,同年9月7日翁男又說要去她家聊天,卻拉開自己褲子拉鍊要求她口交,她極不情願,但隨即被翁男性侵,她感到疼痛而推開翁男,但翁男信誓旦旦說要交往,她考量2人已有性器官接觸,選擇相信嘗試交往,怎知後來翁男對她逐漸冷淡還失聯,顯然是假借交往、趁機性侵,因此將自身經歷告訴聯誼網站人員,後來PTT出現的「鐵路局公務員翁某某性侵我朋友」、「實在是不知羞恥到了極點」不是她貼的。
翁男則告訴法官,2人原為男女朋友,因江女情緒不穩定,時常打電話、傳LINE辱罵他,然後又指控他性侵,要求他賠償。
法官問江女,翁男究竟性侵誰,她回答:「性侵我朋友是指性侵我。」法官依據貼文帳號,認定就是江女貼的,貼文稱翁男「性侵我朋友」,語意是指翁男性侵江女以外的人,而非江女,但江女無法證明翁男性侵其他人,也沒有聲請調查自己有沒有被翁男性侵,法院無從認定江女被性侵,而她的不實貼文確實侵害翁男名譽,審酌後判她賠償10萬元。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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