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5度補習班性侵「彰化房思琪」 14年後才被告!法官憑這點判有罪

出版時間 2022/03/04
彰化數學老師於2006年間在補習班任教時,竟對班上一名國一少女伸出狼爪,5度性侵少女得逞。示意圖
彰化數學老師於2006年間在補習班任教時,竟對班上一名國一少女伸出狼爪,5度性侵少女得逞。示意圖

房思琪翻版!彰化周姓數學老師於2006年間在補習班任教時,竟對班上一名國一少女伸出狼爪,5度性侵少女得逞,雖已事隔多年,但他在前年遭已成年的被害人提告。一審日前審結,法官考量周男坦承犯行,表達想跟被害人和解的態度,案發至查獲時已逾14年,審酌後輕判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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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告周男(現年43歲)先前為彰化縣立一所國民中學數學教師,課餘開設私人數學補習班。被害人(現年29歲)遭性侵當年僅13歲,為周男在校任教的國中一年級女學生,且在放學後也到周男的補習班補習。

2006年2月、3月、5月間,周男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的連續犯意,對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下學期的被害人性侵害,周男犯案地點都在補習班2樓的房間內,總計性侵5次,時間都在傍晚6點多,幾乎是被害人放學到補習班後不久,周男起色心即對其擁抱親吻及性侵害。

被害人求學時期遭性侵後,身心受創,不堪遭遇的陰影歷經十幾年仍揮之不去,她決定鼓起勇氣揭發全案,向彰化縣警局芳苑分局報案,並由彰化地檢署於去年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對周男提起公訴。

被告周男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其供詞也與被害女子證述的情節相符。周男供稱,他雖知悉被害人當年未滿14歲,還只是個國中一年級的少女,但他因為長期與少女相處,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或抑制自身情慾,而鑄成大錯。

彰化地院對狼師輕判兩年徒刑。資料照片

法官指出,被告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且被告先後5次對未滿14歲少女性侵,時間密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顯然是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身為被害人老師,年齡有距,輩分有別,且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歲的少女,身心智識尚未成熟,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與之性交,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不過,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願意面對錯誤,並表達想和解及進行修復式司法,足認有悔意。

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加上被害女子庭訊中對於本案刑度表示請法官依法判決即可等語,且本案發生至查獲時已逾14年,被告周男本件犯行雖屬不該,然科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審酌後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地方中心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