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盧姓男子在KTV酒後鬧事,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盧男不滿警員在執法過程中拉住其肩膀,以台語對警員大喊:「兇三小啦」、「講三小啦」,當場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不過,法官認為,台語「三小」的「小」雖原指精液,但日常口語用法已無此意,一般使用與「什麼」相當,盧男語意應為「兇什麼」、「講什麼」,並無貶損之意,判決盧男無罪。
判決指出,被告盧姓男子去年10月20日凌晨4時許,在北區「超級巨星」自助式KTV包廂酒醉鬧事,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當時盧男已走出包廂,警員為了控制混亂場面,出手去拉盧男的肩膀,引起盧男不滿,兩度嗆警:「你為什麼拉我?」接著更轉頭對著警方的密錄器以台語大喊:「兇三小啦!」
後來,警方欲對盧男實施管束,要求他上警車,並將他往警車上推,盧男問:「為什麼你可以這樣子對我們?你懂意思嗎?」警員仍持續將他推向警車內,要盧男回派出所後自己看密錄器畫面,盧男再嗆:「講三小啦!」結果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現行犯當場逮捕。
盧男辯稱「三小」並不是辱罵,只是比較粗魯的話語,但並沒有要辱罵警員的意思。但檢察官認為台語「兇三小」、「講三小」,已貶損警員的執法尊嚴,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罪將盧男起訴。
法官表示,台語「三小」中的「小」,原指精液之意,粗俗難登大雅之堂,但「三小」已成國人常用的口語,已脫離精液原意,一般用作疑問詞使用而與「什麼」之意相當,並非一定帶有侮謾、辱罵之意,即使是朋友之間也會使用,難以認定僅因口出「三小」就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意。
法官認為,盧男當時數度質疑警員「為什麼拉我」,足認他在當時的對話情境中以台語口出「兇三小啦」、「講三小啦」等語,應係指「兇什麼」、「講什麼」之意,對警員執行職務表達質疑、不認同,並非針對警員的人格加以貶損、輕蔑,因此判決盧男無罪。(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