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2005年以人頭公司購買集團旗下公司遭拍賣的不良債權,取得用於擔保貸款的土地蓋豪宅出售,海撈近5億元入袋,2012年被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一審判他9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1年11月,更一審再判林男10年徒刑後,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依《證券交易法》不利益交易2罪,分別判林明鴻3年、6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億5百萬元,另外,啟揚公司也遭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億433萬元。可上訴。
林鴻明(67歲)是宏國集團董事長林謝罕見的大兒子,本案源於宏國集團旗下的金尚昌公司(已改名愛山林建設)原為股票上市公司,前身林三號公司於1998年起,以新北市淡水區72筆土地向當時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合計18億餘元,但2001年起繳不出本息,隔年被中聯列為呆帳催收。
林鴻明時任林三號實際負責人,得知中聯將把這筆呆帳債權打折出售,但林三號用於擔保貸款的土地,具有可觀的潛在開發利益,林個人隨即出資12億元,2005年找白天鵝建設公司出面向中聯買下這筆不良債權,白天鵝再把債權低價賣給林男的啟揚資產公司。
到了2006年5月,林三號已改名為金尚昌公司,林鴻明召開董事會,主導決議「以物抵償」,把擔保貸款的土地連同以這些土地所申請的建照,全數過戶給他的啟揚公司抵債,林再透過人頭地主掩護,與建商合建「藍海」等豪宅出售。
事後林男被查出時任中聯的常務董事,而宏國是中聯大股東,林男主導「以物抵債」交易時,涉嫌隱匿啟揚和金尚昌因他的緣故而互為實質關係人,並使這筆交易看似與他無關,實際上從中獲利4.9億餘元,形同掏空金尚昌資產。
林男2012年因此案一度被羈押,他始終否認掏空金尚昌,堅稱沒造成中聯的債權受損。一審認為林男將金尚昌可用來還清債務的土地及附屬的建照,當成私人生財籌碼,依《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等5罪,合併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
但二審認為林男「難謂有施用詐術之手段」、以物抵償過程「抵償價額公平合理,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僅針對林男虛設啟揚公司的行為,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8萬1000元,至於隱匿啟揚與金尚昌互為實質關係人的行為,則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判刑1年8月。
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林男對偽造文書罪的上訴定讞,但將《證交法》等罪行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定林男精心謀劃並主導公司從事不利益交易,藉此牟取私利,損害公司與股東權益、危害證券市場穩定,犯後無悔意,2018年合併判林男10年徒刑。(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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