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六旬陳姓男子,上週騎乘無牌拼裝三輪車上路,遭警員攔檢盤查,因陳男身上散發酒氣,實施檢測酒測值0.21毫克,原來陳男先前已有二次酒駕前科,自認改騎三輪車就沒事,不料還是違反酒後騎乘動力工具,不但要面臨最高9萬元罰單,另外騎乘無牌三輪車上路,也被開罰3600元罰款,另外三輪車還被沒入,陳男嚇得直呼:「代價太高了」
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警員蔡光陽,上週六(12日)下午5點多執行巡邏勤務,行經大雅區昌平路四段541巷口,見陳姓男子(61歲)騎乘拼裝三輪車行駛在道路,趨前盤查發現陳男散發出酒氣,遂請其下車接受酒測,酒測值達0.21 mg/l。
警方表示,拼裝三輪車大多無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也不可能獲發牌照,所以禁止於道路上行駛,一旦違規上路行駛,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同時沒入車輛,交由監理單位定期銷毀。
拼裝三輪車大多無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也不可能獲發牌照,所以禁止於道路上行駛。讀者提供
另外該輛拼裝車三輪車以汽油引擎為原動力驅動,屬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騎乘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1款規定,可處駕駛人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據了解,陳男在2016年與2018年就有過酒駕前科,自認以拼裝三輪車代步不會有酒後駕車的處罰狀況,疏不知拼裝三輪車上路行駛就已經是違規,除遭警方依法開罰並沒入車輛外,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仍須接受處罰,得不償失。(地方中心王煌忠/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