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人妻偷情8次 摩鐵實名制洩姦情!法官不認簡訊仍判賠理由曝光

出版時間 2022/02/09
台中楊姓男子簽下與人妻在摩鐵發生8次性行為的自白書,聲稱是對方丈夫以簡訊實名制推出兩人偷情的日期,脅迫他簽下。示意圖
台中楊姓男子簽下與人妻在摩鐵發生8次性行為的自白書,聲稱是對方丈夫以簡訊實名制推出兩人偷情的日期,脅迫他簽下。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楊姓男子與李姓人妻發生婚外情,東窗事發後,楊男寫下自白書詳細記載他在2021年6至7月間,與李女在一家汽車旅館前後8次性行為的日期,遭李女的王姓丈夫求償100萬元。楊男辯稱自白書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係王男以實名制簡訊推算出來,他被王男及其親友恫嚇才簽下,應不能做為證據。不過,楊男無法證明他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下該自白書,法官判他應賠償王男50萬元。

王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他與妻子李女結婚5年多,育有小孩,楊姓男子明知李女已婚,仍與她發生性關係。王男並提出一張由楊男親筆簽下的自白書,證明楊男坦承與妻子先後在2021年6月5日、18日、30日,以及7月4日、6日、17日、18日、22日,在台中市大里區一家汽車旅館共發生8次性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向楊男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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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在自白書中承認與已婚的李女在摩鐵發生8次性行為。示意圖

楊姓男子則辯稱,他與李女發生性行為時不知對方已婚,直到2021年7月8日才知道她已結婚,該自白書係他遭王男及其親友恫嚇才寫下,上面記載與李女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有誤,是王男按照實名制簡訊推得他與李女發生性行為的時間,但實名制簡訊是國家基於防疫推出的管制措施,僅能用於防疫目的,不能用來做為訴訟的證據。

法官勘驗該證明書,發現內容為楊男承認李女已婚、有家庭、有年幼子女的情況下,先後與李女發生8次性行為,並詳細記載發生的日期、地點,楊男雖辯稱實名制簡訊不得為目的外使用,但王男並未以實名制簡訊作為證據,自白書是楊男自行確認後書寫,與實名制簡訊內容無關。

楊男主張他與李女在摩鐵嘿咻的日期,是李女丈夫以實名制簡訊推算出來。資料照片(與新聞無關)

至於楊男主張該自白書係他在被脅迫的狀況下所寫,法官請他舉證,楊男始終提不出任何證據。法官認定楊男與李女已逾越普通朋友的正常社交往來,超出一般社會容忍範圍,判楊男應賠償原告50萬元精神慰撫金。(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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