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泰和國小前年一名小三陳姓男學生,下課踢足球時,同年級一名林姓男學生跑步經過並跌倒,因此骨折,陳生家長事後遭林生家長求償88萬餘元。彰化地院日前審結該案,因學校沒規定不得在事發地點嬉戲、運動,且法官認定陳生踢足球與林生跑步跌倒之間無明確因果關係,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4月9日上午,彰化市泰和國小第二節下課休息時間,被告陳姓男學生與同學在學校大門口廣場活動,並在該地踢足球。
當陳生把足球踢出去時,剛好有一名林姓男同學跑步經過,並因此跌倒,結果受到左側遠端橈骨尺骨骨折及右側遠端橈骨骨折等傷害,經到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被施以三次鋼板固定手術。
林生家長因認為陳姓男學生無視當時下課時間還有其他學童在該廣場活動,仍將足球以腳踢出,當時他的孩子跟其他同學經過,即遭陳姓男學生踢出的足球絆倒受傷,因此向陳生及其家長請求88萬6687元損害賠償,其中包括醫療費32萬2287元、看護費6萬44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被告陳生家長的委任律師庭訊表示,當時在廣場踢球還有許多學生,泰和國小網站並無不得於該廣場嬉戲、運動的規定或注意事項,足認校方並未對在廣場進行的活動加以約束,因此陳姓男學生在該地踢足球並無須遵守注意義務。
另外,陳姓男學生放手讓足球落下時,其視線前方並無其他人,原告林姓男學生亦未在陳生的視線範圍內,故其踢球行為應在可容許的危險範圍內,陳生當時年僅9歲,反應力、身體協調力及速度均不及成年人,要求他在短短一秒內意識到「前方有人」、「阻止球滾出去」等,實無可能。
法官傳訊學校老師,得知泰和國小並未規範規定該廣場不得踢球,可見被告陳姓男學生在該廣場踢足球,並無違反泰和國小任何校園規範,且已注意到其前方及所踢出足球射程及滾動範圍內並無學童存在後,才踢出足球。
另外,若原告學生真的是被告踢出的足球絆倒,則該顆足球被踢出且絆倒人之後,應會偏離其原有的行進軌道,然經勘驗發現,足球被踢出後均在合理行進軌道上及範圍內,並未偏離,難認原告跑步摔倒與被告踢球有明確因果關係。法官縱觀上述後,認定被告無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免賠。(地方中心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