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載小港區海產店聚餐,酒後要攔計程車到嘉義續攤,不料卻一路走到國一北上末端317公里的位置,前鎮分局接獲報案驅車前往現場,將黃男平安載下交流道。警方肯定黃男酒後不開車的行為,但因為行人行走國道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前鎮分局將函請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裁罰。
警方調查,黃姓男子(50歲)16日晚上在小港區宏平路的海產店與同事聚餐,酒過三巡後還是欲罷不能,正逢年節將近,黃男便決定和同事前往公司老闆位於嘉義的住處,繼續陪老闆續攤,但黃男步出海產店後找不到同事,於是便沿著往北的路徑,想要邊走路邊攔計程車搭乘。
黃男憑著記憶中往嘉義的方向,從宏平路走向中山四路,結果都沒攔到計程車,最後黃男走上了高速公路;當時凌晨2時許,行駛國道的駕駛人發現黃男走在高速公路的路肩,連忙撥打電話報案請求協助。
前鎮分局警員接獲報案趕往國道一號末端北上371公里處,將走在路肩的黃姓男子安全載下國道。讀者提供
前鎮警分局草衙派出所巡佐陳庠菻、警員許芮瑄獲報後立即驅車前往,在國道一號末端北上371K的位置發現正在行走的黃男,立即將巡邏車停在黃男身後保護他,並上前關心為何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走在高速公路上。
警方先將黃男就近載下五甲交流道後,黃男才向警方表示,因為聯絡不上同事又叫不到計程車,為了赴約續攤才會一路步行;警方提醒黃男下回飲酒後要注意自身安全,並幫黃男代叫計程車,讓黃男上車確認安全無虞後才離開。
前鎮分局表示,行人行走國道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罰3000元至6000元,本案將依違規事實函請公路主管機關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裁罰。
前鎮警分局長陳志榮呼籲,「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是全民都要遵守的公約,但飲酒後也要互相關心身旁的友人是否有安全搭上代駕車輛,以免發生意外。(地方中心王勇超/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