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水是屬於自衛的用具。翻攝自YT頻道NPA署長室
曾姓男子去年11月份間某日凌晨,在喝醉酒後,竟手持辣椒水隨意攻擊走在路上的張姓男子,造成張男眼部受傷;事後警方有將曾男帶回警局偵訊,雖然他有賠償8千元給對方,但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基隆地院法官裁定處罰3千元。
基隆法院法官認為曾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罰他3千元。資料照片
近年來,屢屢出現在社會新聞內的辣椒水,給人的印象是屬於自我防衛的用具,但是住在基隆的曾姓男子在去年11月15日凌晨5時許,全身酒味的的情況下,竟手持辣椒水去攻擊不相識的路人,導致張姓路人眼睛受傷,相當難受;事後,曾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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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時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有規定指出,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而曾姓男子噴灑辣椒水造成他人感官刺痛,在廣義上屬於投擲行為,雖然雙方事後有談妥賠償金8千元,但仍要裁罰曾姓男子3千元罰緩。(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