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酒駕罪責已到頂 善用這條文也可提高嚇阻力

出版時間 2021/12/27
高雄男子酒駕撞倒4名行人,救護人員及警方趕抵現場進行救護。讀者提供
高雄男子酒駕撞倒4名行人,救護人員及警方趕抵現場進行救護。讀者提供

作者:林智群律師

新聞:高雄38歲男子黃子洋,昨無照駕駛BMW衝撞過馬路一家四口造成1死3重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而這已是黃男3次酒駕肇事,高雄市長陳其邁在第一時間要求警方從嚴從速偵辦,決不寬貸,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希望在個案上,偵審的檢察官、法官,應該要酙酌情節,從重量刑,從速查辦。

嗯明明案子是地檢署在處理,

卻一直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憲哥要求從重量刑,畢竟他不懂法律,

法務部長要求法官從重量刑,也是蠻奇怪的,

司法院長都不敢要求法官怎麼做了耶。

回到這件事情,

酒駕不對,累犯更可惡,

已經被吊銷駕照了,還堅持上路,更可恨。

那要怎麼防止這樣的事情?

修法把刑責再加重?

加重可以嚇阻的話,現在為什麼還會發生?

現在的酒駕致人死亡是3-10年,

已經是到頂了,

再上去就是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法院認定有殺人故意,

直接用殺人罪,也是可以處理,

沒必要把酒駕刑度再提高,因為已經到頂了,

在過失致死罪後面,目前的酒駕法條,已經到頂了。

我覺得可以著手的,

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不管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確保「酒駕的人」拿不到「工具」(車輛),

也是重要的。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已經規定汽車提供者要罰3-12萬,吊扣牌照3個月,

同法第43條也規定可以沒入車輛,

(不管是駕駛人或是其他人所有都可以喔!)

大家別跟自己過不去嘿!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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