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酒駕撞倒4名行人,救護人員及警方趕抵現場進行救護。讀者提供
作者:林智群律師
新聞:高雄38歲男子黃子洋,昨無照駕駛BMW衝撞過馬路一家四口造成1死3重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而這已是黃男3次酒駕肇事,高雄市長陳其邁在第一時間要求警方從嚴從速偵辦,決不寬貸,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希望在個案上,偵審的檢察官、法官,應該要酙酌情節,從重量刑,從速查辦。
嗯明明案子是地檢署在處理,
卻一直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憲哥要求從重量刑,畢竟他不懂法律,
法務部長要求法官從重量刑,也是蠻奇怪的,
司法院長都不敢要求法官怎麼做了耶。
回到這件事情,
酒駕不對,累犯更可惡,
已經被吊銷駕照了,還堅持上路,更可恨。
那要怎麼防止這樣的事情?
修法把刑責再加重?
加重可以嚇阻的話,現在為什麼還會發生?
現在的酒駕致人死亡是3-10年,
已經是到頂了,
再上去就是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法院認定有殺人故意,
直接用殺人罪,也是可以處理,
沒必要把酒駕刑度再提高,因為已經到頂了,
在過失致死罪後面,目前的酒駕法條,已經到頂了。
我覺得可以著手的,
是提供交通工具給肇事者的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不管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確保「酒駕的人」拿不到「工具」(車輛),
也是重要的。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已經規定汽車提供者要罰3-12萬,吊扣牌照3個月,
同法第43條也規定可以沒入車輛,
(不管是駕駛人或是其他人所有都可以喔!)
大家別跟自己過不去嘿!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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