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存在 人妻對小三求償判敗訴

出版時間 2021/12/27
法官認定人夫外遇,卻判人妻不能以配偶權遭侵犯為由求償,引發法界熱議。示意圖
法官認定人夫外遇,卻判人妻不能以配偶權遭侵犯為由求償,引發法界熱議。示意圖

大法官去年5月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台灣成為通姦除罪化的國家,導致對於配偶出軌的另一半,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提告求償,不過台北地方法院近日一件人妻對小三提告求償80萬元的判決引發熱議,因為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也就是不承認配偶權存在,即使小三沒出庭也未抗辯,法官仍判人妻敗訴。

這件判決由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所審理,提告的陳姓人妻主張,她發現丈夫在2019年4月至6月經常在深夜與洪姓女子通電話,2019年8月還與洪女在台北市民生東路當街十指緊扣,親密互動,且經常將座車停在洪女家停車場,甚至向她坦承外遇,她認為洪女是小三,勾引她丈夫,委任3名律師對洪女提起民事訴訟,並拿出影片和臉書照片,證明洪女侵害她的配偶權,強調她在婚姻制度下的夫妻圓滿幸福家庭生活遭洪女破壞,求償80萬元。

事後洪女未出庭,法官採信陳女陳述的事實,認定洪女是小三,但最後卻判人妻敗訴,小三免賠半毛錢,引發外界議論。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大法官去年5月做出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已闡明限制人民性自主權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由此可知,配偶彼此間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也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法官指出,既然不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也因此人妻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並無理由,判人妻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分享此則判決後,引發讀者熱議,「這影響太大了」、「那麼夫妻間所謂“忠誠義務“對應的權利是什麼?有找的到比“配偶權”更相稱的權利嗎?」、「民事告完大概也離婚了吧,配偶權變成一次性權利,用完就掰掰」、「還記得當年通姦除罪化確定,很多人說,因為刑事的除罪,所以會提高民事的賠償,外遇的受害者可以更有保障…怎麼現在的走向,越來越朝伴侶盟的毀家廢婚說了??果然更有保障什麼的都是X話」。

不過律師徐承蔭也在留言處指出,「這則判決,只是說明不肯認『配偶權』的概念,從判決書多次以『引號』,可以讀得出來法官弦外之音。但判決並沒有說,不能本於184或195第3項求償」、「那是因為法官多次闡明及訴訟標的採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及處分權主義的關係,尤其是把爭點『本件訴訟標的』與『原告得否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分列二項,可以知道,法官只是強調,不肯認將配偶權作為訴訟標的罷了。」

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也指出:「雖然法院認為『配偶權』不是『權利』,是不是表示原告一定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並不一定,如果原告主張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那法院就還要去看第1項後段成不成立。但法院並沒有在這個案件審查到這部分…如果原告多主張第1項後段的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會不會有不一樣的結果?不得而知,讓我們繼續關注。」(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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