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語老師林逸萍帶混種吉娃娃犬Juby到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寵物美容店洗澡,竟因張姓婦人莽撞開啟店門,導致Juby衝出店外,不幸被車撞死,事後林逸萍不滿視如己出的愛犬被法院當成一般物品,甚至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憤而辭職鑽研法律並訴諸輿論,成為動保界名人,但她對張婦求償49萬元案,二審台北地院仍認定林女只能請求財產損失、火化費用等,判張婦只要賠償3萬餘元。全案確定。
林逸萍接受《蘋果新聞網》專訪表示,她對於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因為法院仍未採納她遭侵害人格權、身分權法益的主張,仍然只將寵物視為一般物品,審理中甚至有法院高層親來調解勸她放下,現在整起事件的相關訴訟都已結束,刑事毀損罪張婦也獲不起訴確定,最後寵物店被台北市政府依《動保法》裁罰1萬5000元及講習3小時,張婦則僅須賠償3萬餘元,這就是終局判決。
林逸萍指出,立法院10月已由立委高嘉瑜等正式提案修正《民法》第195條非財產損害規定,明文增訂寵物所有權遭侵害適用非財產損害的條文草案,提案認為,以目前動物只被定位為「物」的架構,當寵物遭受不法侵害時,飼主僅能請求財產損害,完全未顧及飼主與寵物之間建立的情感上密切關係,變相鼓勵社會大眾漠視動物生命、不尊重保護動物。
林逸萍強調,她將繼續堅持「動物非物」的主張,針對北院民事判決不認為她人格權、身分權受損,她將依據新修《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釋憲:「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此控訴北院判決違憲,牴觸《憲法》所保障的未列舉人民自由權利。
林逸萍2018年間接受《蘋果》專訪時表示,她已婚但膝下無子,飼養3隻混種吉娃娃犬,分別是媽媽「小Dew」(小啾)、哥哥「Moby」(摩比)、妹妹「Juby」(裘比),她都視為自己的小孩精心照料,其中Juby擁有一雙靈動大眼睛,讓林逸萍總感覺牠是:「擁有人類的靈魂,只是裝在狗的軀殼」。
但林逸萍2017年7月17日中午帶著Juby與小Dew前往北市復興南路的寵物美容店洗澡,把2隻狗狗送到後先行離去,20分鐘後張姓婦人來店進門,竟不顧門上警告標語而莽撞打開防止貓狗奔出的3道閘門,Juby與小Dew兩隻狗狗立即奔出店外,跑到車水馬龍的復興南路大馬路上,小Dew僥倖衝過馬路沒事,Juby卻不幸被行駛中的車輛撞擊慘死。
林逸萍受訪每每以淚洗面地表示,她從Juby一出生就開始養牠,3年來每天看Juby一點一滴長大,對她而言Juby就是家人,她遭受失去家人的痛苦,想討回一個最低條件的公道,司法卻完全沒有辦法幫助她。
民案判決指出,林逸萍主張Juby因為張婦過失行為死亡,除了造成她失去市價2萬5000元的犬隻,並支出火化費用5750元,她更為此精神痛苦不堪,撰寫教科書的工作停擺,不能工作損失24萬2411元,而且身為寵物飼主的人格權、身分權遭受侵害,情節重大,請求精神慰撫金21萬6839元,總共求償49萬元。
張婦則抗辯,案發當時她只開啟2道門,且她牽著狗在狹小空間內,無法將店門關上,又當天烈日刺眼,她並無仔細觀察店內狀況的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無法預見Juby死亡,不負過失責任,反而店家未以牽繩限制Juby活動範圍、肇事駕駛過失衝撞,才是負有過失責任,此外動物所有權屬財產權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她也已經在2019年一審判決後提存清償3萬5740元,請求免賠。
法官最後認定,張婦確實開啟3道門,門上並貼有請勿自行開門入內的警告標語,寵物店也並非空間狹小無法關門,張婦確實對於Juby發生死亡結果負有過失,林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張婦並非造成林女自身人格權受損,人與寵物的親密關係也不能主張身分權法益,判決林女精神慰撫金與無法證明因果關係的不能工作損失請求均駁回,僅判張婦賠財產損失2萬5000元及火化費5750元,共3萬750元。全案確定。(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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