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停車場。孫英哲攝
彰化一名林姓婦人去年10月間行經員林市永昌街停車場時,慘遭停車場3隻黑狗群起攻之,被咬得全身傷痕累累,憤而提告。狗主人是該停車場的林姓管理員(73歲),他雖辯稱有將狗鍊住,且是林婦騎車撞到狗才會咬,但法官傳訊證人,得知是狗沒拴住才會亂咬人,依過失傷害罪將其判刑3個月,全案可上訴。
該案發生於去年10月18日清晨6時許,被告林姓男子在員林市南門停車場擔任管理員,並在該停車場內飼養3隻黑色土狗。當時原告林姓婦人騎車經過該停車場,遭該停車場3隻黑色土狗攻擊,造成其頭部、四肢及軀幹多處開放性傷口及瘀青,左一肢傷口合併筋膜炎及狗咬傷後遺症等傷害。
事發停車場。孫英哲攝
事發停車場。孫英哲攝
被告林男否認犯行,並稱他僅在停車場內飼養2隻黑色土狗,案發當天他將籠子裡其中1隻狗牽出來遛狗,之後就用鐵鍊將該狗鍊在停車場內通道旁的鐵絲網上,應是原告林婦騎車撞到該狗才會被咬。
法官傳訊證人,發現被告林男原在停車場內養了1隻黑色土狗,之後該狗生了2隻小黑狗,這3隻狗都是林男在養,且平常即疏未對所飼養的犬隻為適當之防護措施。法官認為林男未對飼養的3狗做好防護措施,以致發生狗咬人事件,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林男未對飼養的3狗做好防護措施,以致發生狗咬人事件,遭判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孫英哲攝
林婦事後除提告,也附帶起民事訴訟,請求林姓停車場管理員及停車場江姓負責人(81歲)連帶賠償209萬餘元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4萬3326元、美容復原費用60萬元、看護費2萬2500元、無法工作3個月期間損失工資22.5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20萬元。
法官認定林婦要求江姓負責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部分於法不合,因為江姓負責人非該案刑事被告,或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之人,已予以駁回,至於林婦對停車場林姓管理員的求償案,則仍在審理中。(地方中心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