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底擱淺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海岸的米達斯貨輪(原屬獅子山共和國),因載運24.5公噸油品,有污染之虞,被彰化縣環保局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裁罰90萬元,但船主遲遲未繳罰款,環保局將案件移交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該分署發現船主竟將船隻過戶給香港籍的新公司,且船籍及船名也都變更,明顯想脫產,遂祭出禁止離境手段,讓船主同意分9期繳款,並立馬先繳10萬元。
2019年12月6日,這艘遭罰的米達斯貨輪(雜貨船)在大城鄉三豐村的海岸擱淺,當時因為外籍船員受困船上無法下船,引起國人注意。事後雖然成功的解決了船上外籍船員無法離船的人道問題,但由於船上載有24.5公噸油品,在擱淺時被認定顯有污染之虞,因此當時的船公司遭彰化縣環保局依據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裁處90萬元。
環保局在進行裁罰的程序當時,查出該船屬於獅子山共和國籍,船公司Jih Lung 國際貿易公司為一間外國公司,公司住址位於塞席爾共和國的首都馬埃島上,遂依據《行政程序法》將裁處書送達上述公司住所。
由於我國在塞席爾共和國並無領事辦事處,只能囑託駐南非代表處代為送達裁處書,結果駐南非代表處由南非郵局寄送公司地址失敗,環保局只能依法進行公示送達,並於公示送達期滿後,於今年11月1日移送彰化分署執行。
彰化分署主任執行官胡天賜指出,該分署調閱相關文件,發現米達斯雜貨船已在今年4月30日成功脫困,隨即透過交通部航港局瞭解這艘船行蹤,得知該船目前正在高雄港進行船舶維修中,但船舶所有人已將它過戶給香港籍的新公司,船籍也變更為蒙古籍,船名也並變更,已明顯有脫產事由。
為免該貨輪離境無法執行,彰化分署一方面立即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發函港務機關在這艘船未將環保局的90萬裁罰清償或提供足額擔保前,禁止它離境;另外也立即發函傳喚這艘船在臺灣的林姓船東到分署說明。
林姓船東於11月22日下午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彰化分署說明,表示他們公司並未收到環保局的裁處書,所以才沒繳納,他們有誠意要處理,因此彰化分署與新船舶所有人達成分期繳納協議,同意由第三人當擔保人後分9期(每期1個月)繳納,每月繳納10萬元,新船舶所有人立即於當天繳了10萬元。彰化分署也在擔保契約成立後,同意立即撤銷之前所發的限制船舶離境處分。
胡天賜表示,本案船籍原為獅子山共和國,船舶公司在塞席爾共和國,在移送執行前,不但船公司從塞席爾共和國變更為香港公司,船籍也變更為蒙古籍,致使遭罰的船公司與現在的船舶分屬不同公司,堪稱分署成立以來最複雜的行政裁罰執行案件,增加了執行難度。 (地方中心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