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離婚多年的藍姓獨居男子去年11月倒臥家中死亡,醫院雖開出死亡證明,認定藍男心因性猝死,但藍男胞姊覺得死因不單純,對弟弟的郝姓前妻及兒子提告遺棄致死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死者生前可外出工作,並非無自救能力之人,今將郝女母子不起訴。
據了解,年近60歲的藍男早年經商做生意,最後生意失敗,多年前離婚獨居,兒子則由前妻撫養長大。藍男平時在住家附近做一些簡單的工作,但因牙齒不好進食困難,雖然年近60歲,但相當瘦弱、身體狀況很糟,而藍男長大成人的小孩,有時會前往探視他。
去年11月間,藍男被發現倒臥家中,雖然經緊急送醫急救,最後仍不治身亡,醫師最後認定藍男是死於心因性猝死,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原本家屬並沒有意見,沒想到今年1月藍男胞姊突然對藍男的前妻及兒子提出遺棄罪告訴,指稱弟弟死因不單純,要檢察官詳查。
藍男胞姊認為,弟弟死亡當天,他的兒子有到他的住處探視,弟弟的兒子明明知道他的父親身體不好需要有人照顧,但探視後卻離開,造成弟弟死亡,而弟弟當天也有與前妻電話連絡,她明知弟弟身體不好,卻也坐視不管,因此認為2人涉犯遺棄致死罪。
檢察官收案後立即展開調查,告訴人雖然認為死者死因不單純,但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現場也沒有任何打鬥獲外力侵入的痕跡,顯示沒有他殺的跡象。
對於被控遺棄致死,死者的兒子到案表示,因為當時父親的心情低落,當天他去父親住處探望他,同時也打電話給母親,再將電話交給母親,請她鼓勵低潮的父親,當天他也買了豆漿及蛋榚給父親,陪著他吃完後才離開。
由於遺棄的構成要件必須被遺棄者要無自救的能力,檢察官著手追查死者生前到底有無自救能力,發現死者生前雖然因為牙齒不好、明顯暴瘦,但可以自己1人外出、並在住家附近打工,也可以隨時與告訴人打電話、傳line,顯然並非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另外死者死亡的地點是在自己居住的家中,並非是處在一個危險的環境之下,再者他也並非是無自救能力者,因此與《刑法》遺棄致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再者,死者前妻在法律上也沒有照顧死者的義務,因此認為2人並無遺棄致死罪的犯意,今一併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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