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律師說法)
嚇死人有罪!苗栗市楊姓婦人騎機車,去年6月在一處路口突然左轉,引發後面陳姓、黃姓老翁閃避不及,3車均慘摔,其中,陳姓老翁倒地後重傷不治。雖然,楊婦沒有跟陳翁直接發生碰撞,但法官認定她貿然駛入車道,導致老翁驚嚇、失去重心摔車為肇事主因,加上她未認罪、未跟死者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嫌判刑10月。
法官審理,2020年6月20日上午7時22分,被告楊姓婦人(65歲)騎一輛紅色機車,沿苗栗市經國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經國路與維祥街交岔T字路口時,往右偏靠先停等路邊。她本應於起駛前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禮讓行進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卻貿然自路邊起駛欲左轉維祥街。
結果,恰好黃姓男子、陳姓老翁(79歲)騎機車,同向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兩名騎士均閃避不及,其中,陳翁因重心不穩,人車倒地,陳翁頭胸部外傷併創傷性顱內出血、右側鎖骨及肋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7月14日宣告不治。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表示,楊婦主張,陳翁的機車沒有跟她的機車碰撞,主張老翁是撞到黃姓男子的機車才死亡的,堅持她自己沒有過失。
但法官調查劉姓目擊證人,劉指出當時他與楊婦的距離約1公尺,見楊婦等著要左轉,因為該處車流量很大,所以2車都有等超過2分鐘。宋國鎮說,法官認定被告案發時為路邊停等欲左轉之起駛車輛,而非行進中車輛,未顯示方向燈、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觸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的過失。
法官認定,3車連環未間斷的事故進程,鑑定黃姓男子機車未跟死者機車碰撞,整起車禍的起因是楊婦突然左轉造成。
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也都鑑定被告楊婦為「肇事原因」、陳姓老翁、黃姓男子則均「無肇事因素」。
根據過往判例,一般過失致死罪嫌多半判緩刑,但楊婦至今堅稱沒有肇事責任,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以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態度不佳,因此判決10月。
律師劉正穆說,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並非以車輛「碰撞」為必然要素,依法是要追究造成事故危險行為的「因」,是由何人、做了什麼危險動作來論斷。例如,A女在路旁停車格未留意後方動態,突然開啟駕駛座車門,後方機車驚嚇倒地,被他車碰撞、彈到對向被輾斃,縱使A女車子沒有碰撞,法官還是認定事故的「因」是她造成、判決有罪。(地方中心楊永盛/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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