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張姓男子,17年前以每月3萬元向陳姓房東承租店面,不過自從2015年後就沒繳租金,房東因此向法院聲請遷讓房屋和給付租金。但張男主張,2010年他和房東達成共識要買下店面,為了好貸款,還花了500萬整修,「既然要賣,租賃契約就沒了」,但後來房東卻以地段漲價為由反悔不賣。法官認為,張男未能舉證房東有買賣房屋意欲,僅以空言爭執,難為憑採,除要給付積欠租金182萬元外,還要立即將店面騰空遷讓返還。
判決指出,張男2004年9月起,向陳姓房東承租新竹市一間店面經營餐廳,雙方約定租期5年,每月租金3萬元,於每月1日前給付,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不過5年租期屆滿後,雙方未訂定新租賃契約,但仍維持租賃關係,契約也因此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不過就在2015年1月過後,張男就未按時繳付租金,至今已積欠5年2個月。
張男主張,他在2010年就向房東表示想購買這間店面,並以890萬達成共識,為了向銀行爭取最佳貸款,他跟房東表示要先整修房屋,房東也答應。後來他花了7個月、花費500萬整修,期間他認為房東既然說要賣,租賃契約自然就沒了。整修後,他再向房東提起購屋的事,沒想到房東卻以地段漲價為由,要1180萬才肯賣,他考慮之後再向房東提起購屋的事,房東卻一再推辭,說要跟太太商量,後來就反悔不賣了。
房東也表示確實曾與張男討論買賣房屋事宜,不過僅說:「有賺錢就把房子賣你」,但張男至今都沒有行動也未出價,至於花500萬裝修的事,也是因為張男說餐廳要擴大經營才裝修,他身為房東無理由不允許。
法官審理,依據雙方所陳述,難就此推斷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加上雙方價金也未取得共識,難認雙方已成立房屋買賣契約,自無發生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再加上張男未能提出確實證明,僅以空言爭執,難為憑採。
不過根據雙方簽訂的租約,上面明載租金每個月3萬元整,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張男租期屆滿時,除經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雖雙方租約期滿未簽訂新契約,但張男仍繼續承租房屋,房東也未反對使用,因此不定期租賃關係成立。
因此法官認為,張男至今年8月已積欠5年2個月租金,即188萬元未清償,扣除押金6萬後,應給付房東租金182萬元,並騰空遷讓返還該店面。(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