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輸了!控醫美診所濫用肖像求償150萬 竟告錯對象

出版時間 2021/10/15
雞排妹認為元和雅濫用她的肖像怒提告求償150萬元。資料照片
雞排妹認為元和雅濫用她的肖像怒提告求償150萬元。資料照片

去年底雞排妹槓上9年前以廣告代言交換免費抽脂的元和雅診所,認為當年合約未規定瘦身照授權時間,診所濫用她的照片打廣告8年,因此對診所所屬的「元和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移除廣告看板,但智財法院認定看板是「元和雅診所」設立的,雞排妹提告對象卻是「元和雅公司」,顯然搞錯對象主張權利,因此判她敗訴。

網紅「雞排妹」鄭家純因為敢脫敢言,從2012年爆紅以來人氣歷久不衰,事業現今甚至再攀高峰,但她2012年初出茅廬時,到高雄找知名元和雅醫美珍所整形大腿,雙方還簽定代言合約,直到去年底雙方鬧翻,雞排妹認為元和雅公司至今仍持續使用她的肖像製作廣告看板已侵權,向法院遞狀提告求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50萬元,同時要求移除設置在元和雅公司及診所所在大樓外的廣告看板。

雞排妹當年和元和雅簽約幫代言。資料照片

元和雅公司抗辯,雞排妹當年和元和雅診所簽定「代言換醫美整形」契約,而元和雅公司並非合約的當事人,所經營業務也與醫美業務無關,且雞排妹提告內容所指的廣告看板,也不是元和雅公司設置的,無權請求元和雅公司賠償。

智財法院認為,廣告看板設置的大樓,1、2樓由元和雅診所使用,3樓由元和雅公司使用,但該大樓頂樓及兩側外牆廣告,都載明「高雄元和雅診所」字樣,元和雅診所也表示騎樓的雞排妹看板,是元和雅診所設置的,既然雞排妹無法舉證看板是由「元和雅公司」設置,就不能對元和雅公司主張侵害肖像等權利,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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