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吳姓男子去年底駕駛一輛俗稱「小牛」的林寶堅尼超跑Gallardo LP570-4行經北斗鎮時,遭對向一輛由辛姓男子駕駛的車輛擦撞,且辛男還肇逃,吳男事後向辛男提告求償修車費用105萬元。該案上月底一審審結,法官折舊計算修車零件費用,認定該超跑車齡近13年,折舊計算後修車費用為17萬6500元,且事故兩造肇責各半,因此吳男僅獲判賠約8萬8千元,全案可上訴。
「晴天霹靂啊!」提告的「小牛」超跑車主吳男得知判決後直呼無法接受,他晚間接受《蘋果新聞網》電訪表示,他光是律師等訴訟相關費用就花了10餘萬元,「對方還肇逃吔!」他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無法置信,不排除提上訴,該輛讓他破財又傷心的「小牛」已轉賣,為了不讓自己太難過,他另購了一輛擁有歐翼車門的賓士SLS。
判決指出,12月26日上午8時24分許,原告吳男駕駛一輛俗稱「小牛」的林寶堅尼超跑行經北斗鎮一處路口,遭對向由被告辛男駕駛的車輛跨越車道擦撞,且辛男當場嚇到肇逃。
事故發生後,吳男的林寶堅尼超跑的前保桿總成、左前葉子板、左前水箱集風罩、左前前段内規板、左前大燈等重要部分毀損,無法正常使用。吳男事後除向彰化地檢署提起毀棄損壞等刑事告訴,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辛男賠償超跑車輛損壞維修費用105萬元。
吳男提出的105萬元修車費用中,包括前保桿總成60萬元、左前葉子板10萬元、左前水箱集風罩3萬5千元、左前前段內規板3萬元、左前大燈總成15萬元、烤漆(前保桿、葉子板、鋁圈)5萬元、拆裝工資3萬5千元及稅金5萬元等,並提出估價單為證。
本案開庭時,法官曾一度責問被告辛男怎可肇事逃逸,而辛男雖坦承有肇事,但辯稱當時僅是輕輕碰觸,見超跑車輛未減速,該超跑遭撞後還能繼續開等語。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請求賠償105萬元修車費,並非該超跑的新車價1688萬元,經檢視原告所提105萬元修車費,其中零件費用為91萬5千元,必須依法律規定計算折舊。
因該超為2008年3月出廠,距離車禍發生時已近13年,依據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折舊後僅能請求10分之1零件修理費用9萬1千5百元,另加計原告支出不必折舊的工資3萬5千元、烤漆5萬元,損害金額共計17萬6千5百元。
法官認定本件車禍兩造均有過失,原告吳男及被告辛男應各負百分之50的肇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的賠償金額為8萬8250元。原告如不服本件判決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內容,仍得依法提起上訴。(地方中心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