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交15歲小女友親熱5次後挨告 男子這原因被判1年

出版時間 2021/09/03
新北市盧姓男子與15歲少女透過臉書結識後交往,兩人前後發生5次性行為,但盧男事後被告妨害性自主,獲判1年。示意圖
新北市盧姓男子與15歲少女透過臉書結識後交往,兩人前後發生5次性行為,但盧男事後被告妨害性自主,獲判1年。示意圖

新北市盧姓男子與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在臉書上認識交往,兩人也發生5次性關係,但事後小花卻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雖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有徵得小花的同意,但因她年紀14歲以上未滿16歲,法官認為小花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還不成熟,盧男因此被判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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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裁判書指出,盧姓男子於2013年間某日,透過臉書與當時僅15歲的少女小花認識,雙方進而交往,盧男也在沒有違反小花的意願下,分別在礁溪3家飯店與兩人各自位在新北、羅東的住處與租屋處,前後共發生5次性行為。小花事後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盧男於製作筆錄時,坦承與年少的小花發生性關係。

小花在審理時稱,盧男利用她懵懂無知,多次對其為性交行為,她因年幼,欠缺家庭及友人支持,案發後她無法向其他人傾訴此事,造成其嚴重社交恐懼,長期前往精神科看診、服藥,也失去正常的國中、高中及大學生活,身心嚴重受到損害。

法官認為,《刑法》第227 條規範目的,是因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同時難以確實理解性交意義,無承諾性交能力,即便取得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仍無法免責。盧男5次行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盧男無視告訴人因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尚未成熟,為滿足個人性慾,與小花性交5次,法治觀念淡薄,欠缺自律自重,戕害小花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發展。

不過考量盧男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審理過程表示願意協議和解,但遭小花拒絕,雙方未能成立和解,另外,小花在庭上也表達不同意法院對盧男進行緩刑宣告,法官最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各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勵馨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林泊志攝
勵馨基金會宜蘭服務中心督導林郁瑄說明網路上常見相關類型案件及預防方式。林泊志攝

勵馨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指出,現今小孩從小就開始接觸網路,對於網路的認知與長輩不同,常透過網路遊戲、交友軟體交友,尤以臉書、Instagram等通訊軟體,透過交友數、按讚數取得自信,而忽略潛在危險,其中又以臉書為大宗,透過私訊方式及臉書上公開訊息,有意圖的人士,透過日常關心、掌握未成年的行蹤與狀態,進而接近、取得信任,甚至產生曖昧狀態,而產生,交友,拍裸照,甚至衍生出性要求,最終成為加害人要脅的對象。

此外,勵馨基金會也說,因網路遊戲發達,許多未成年因經濟能力不足,許多有心人會利用網路點數利誘,甚至進行性交易,至於交友軟體中,雙方若在交談過程中,對方很快帶入與性相關元素時,未成年就要有警覺,對方可能有不良意圖,得多加留意。

勵馨說,該機構會定期走進校園宣導,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另外,家長於平時更扮演關鍵角色,可與孩子一同討論手機及網路的使用方式。勵馨也說,因多數未成是在家中使用網路,若發現孩子會拿著手機往廁所跑,或怕家長看到手機內的對話內容,或手機中有出現色情影片、圖片等,父母就該留意,並與孩子進行溝通、了解,可提前預防憾事發生。

勵馨提醒,現今有許多父母會以權威或控制式教養孩童,但因孩子進入國、高中後,即會出現反叛期,若過度限制或干預,恐衍生進一步的家庭衝突,雙方可適時坐下來溝通,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狀態,避免孩子擔憂權利、隱私被侵犯而反彈。

勵馨基金會出版「尊重不是說說而已」兒童保護新觀點手冊,提供家長與未成年子女一同閱讀,探討、學習尊重孩子的身體自主權、提升大人的敏感度。林泊志攝
勵馨基金會出版「尊重不是說說而已」兒童保護新觀點手冊,提供家長與未成年子女一同閱讀,探討、學習尊重孩子的身體自主權、提升大人的敏感度。林泊志攝

另外,勵馨也發現,許多家長與孩子在溝通上會難以啟齒,特別是與性相關的議題,而性侵通報案例中,熟人性侵比例高,該基金會也編輯出版「尊重不是說說而已」兒童保護新觀點手冊,探討、學習尊重孩子的身體自主權、提升大人的敏感度,並培力孩子身邊的重要他人、共同建置友善的環境,可供家長參考購買參考。勵馨基金會提醒,若遇到類似案件,家長及被害人可向學校輔導老師反映,或向政府社福單位、民間社福機構等求助。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擔任檢察官的元亨法律事務所宜蘭分所律師王清白表示,該法條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幼年人身心健全成長權利,因年稚男女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對性交或猥褻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

律師林國漳說,此個案中,雖盧男與小花透過網路認識進而交往,雙方合意情況下,發生5次性行為,但因案發時,小花僅15歲,縱使取得小花同意,盧男仍成立該罪,一樣有刑責,「不會因為同意而阻卻違法」。

王清白指出,實務上,類似個案若非累犯,犯後態度佳,且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取得當事人原諒,大多有機會可獲判緩刑或較輕處分。另假如雙方年紀都未成年,《刑法》上有「兩小無猜條款」,屬告訴乃論之罪。(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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