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券西松分公司營業員江健平2018年驚爆盜賣客戶股票等不法情事遭金管會勒令解職,被害陳姓女客戶事後提民事訴訟指控,她被江男推薦申購基金,先後以存款、匯款、現金等方式交付693萬餘元,江男全部中飽私囊,另外還以買基金為由,侵吞她賣股所得994萬餘元,因此向群益及營業員連帶求償1687萬餘元,法院審理時,江男未出庭抗辯,群益則辯稱,營業員私下金錢往來與公司無關,台北地院近日判江男應賠697萬3266元,群益則應連帶賠4萬1496元。
陳女提告主張,江男2016年起擔任她的服務專員,並在2017年11月間推薦她申購群益推出的高利息「新台幣保本型商品」基金,她因此在交割帳戶存入50萬元申購,沒想到江男填寫存款憑條時,竟將存款人改為「江健平」,侵吞她50萬元。
陳女還說,江男2018年6月又同樣以投資基金名義,誘使她在2018年7月分別提領130萬元、60萬元現金交付,8月間再分別匯款20萬元、20萬元、70萬元至江男帳戶,連同她家人交付給江男的錢,共計693萬1770元,另外她與家人賣股所得994萬3008元也被江男以買基金的名義盜領。
陳女因此主張,江男與群益應連帶賠償她被侵吞的錢以及損失的手續費、交易稅等總共1687萬4778元。
江男在審理中未曾出庭,也未遞狀抗辯。群益則辯稱,陳女未依買賣基金正常交易流程與江男私下金錢往來,屬於場外交易私人投資,不是江男執行業務,至於陳女994萬餘元股款是賣股後自行提領現金或匯款給江男,根本不是盜領,群益均無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陳女有10多年投資經驗,應該可以輕易分辨證券戶以外的買賣不符交易常規,因此自提現金或匯款給江男買基金,確實非屬群益執行買賣職務範圍內,群益僅須連帶賠陳女手續費、證交稅等損害共4萬1496元,股款994萬元部分也非盜領或施用詐術,判江男應賠侵吞申購基金款加手續費697萬3266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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