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前市長郝龍斌、前衛生署長楊志良不滿高端疫苗獲衛福部緊急授權(EUA)專案製造,本月4日親赴遞狀要求「停止執行」廢除EU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2周火速裁定,法官認為,面對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衛生主管機關基於行政專業專案核准特定藥品(疫苗),未設計有公眾參與之機制,因此以「聲請人非屬本案適格當事人」的理由,駁回郝龍斌、楊志良聲請。
裁定指出,衛福部7月18日召開新冠肺炎疫苗專家審查會議,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通過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專案核准製造COVID-19疫苗,而郝龍斌、楊志良主張自己是利害關係人,認為高端獲EUA使其生命及身體可能受到侵害,認為EUA決定違法,因此向法院聲請對於停止執行衛福部EUA。
但法官審酌,《藥事法》規定主管機關在緊急公共衛生事件時,允許例外不受平時藥品審查許可的法律條件限制,給予藥品(含疫苗)專案製造與輸入許可,以行政專業迅速、彈性因應此緊急事態,此等事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時效性,本諸責任政治原理,主管機關必須有迅速作出最終決策的權力,以帶領國人渡過難關,所以,「相關法令規定均未設計有公眾參與之機制」。
法官並認為,國人是否施打疫苗,或選擇施打何種疫苗,都是個人自由意志決定,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施打,且高端EUA也已經審查疫苗的安全性、潛在有效性、已知及未知利弊,相關政府資訊已公開,通過EUA頂多僅是在AZ、莫德納、BNT等廠牌疫苗外提供另外一種選擇方案,自不會造成郝龍斌、楊志良個人權利的損害,因此認定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是當事人不適格。
法官還指出,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保護的是私人的權利,若以他人或公益的損害作為主張,則不符法定條件,因此,郝龍斌、楊志良等主張高端EUA會造成群體免疫假象、進而形成防疫破口及另一波大流行,屬公益問題而非郝龍斌、楊志良的私人權利,與停止執行的權利保護目的不符,因此駁回兩人聲請。可抗告。(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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