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夜勤爭議!華航釋憲成功 《勞基法》限制女性上夜班條文即刻失效

出版時間 2021/08/20
華航因女性空服員夜間工作挨罰,聲請釋憲。翻攝華航官網
華航因女性空服員夜間工作挨罰,聲請釋憲。翻攝華航官網

中華航空多次遭桃園市府查到空姐在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6時之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相關規定,挨罰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累計數百萬元,華航陸續打官司抗罰,其中一件裁罰30萬元案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另外,家樂福大賣場也因同樣情形多次挨罰,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認為,《勞基法》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女性才可夜間工作,如同限制女性勞工的就業機會,但男性勞工就沒有這些限制,相關規定顯然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的差別待遇。

至於《勞基法》相關規定當初的立法目的,是基於社會治安、女性要負生養子女責任、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對此,大法官認為女性夜行的人身安全,國家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例如雇主必要時應提供夜間工作女性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另外,大法官指出男女勞工都可能面臨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不限於女性,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也不該單獨由女性承擔,而所謂夜間工作違反生理時鐘,可能危害健康,也是男女皆同,《勞基法》不應以這些理由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利。

大法官進一步指出,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夜間工作,牽涉到個人意願與個別條件,未必適宜全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性勞工作決定,何況各種事業單位的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的性別比例也不同,不應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取代個別女性勞工的意願。

綜合以上理由,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華航空服員夜間工作的主要爭議在於《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雇主不能安排女性員工於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6時之間工作,至於懷孕或哺乳期的女工,絕對不能夜間工作。

華航與華航企業工會曾經簽協約「華航不得派遣工會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但對於「未懷孕女性」沒有特別約定,於是華航繼續安排未懷孕女性空服員於夜間工作,工會認為這樣的做法沒有經過工會同意,多次向桃園市勞動局檢舉。

華航因女性空服員夜間工作挨罰,聲請釋憲。資料照片

勞動局到華航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果然多次查出女性空服員在夜間執勤,華航甚至在3年內超過7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桃園市府陸續對華航開罰。

華航提起多件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與工會已經約定「不得派遣懷孕的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依據這個約定的「反面解釋」,可推論華航派遣未懷孕的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無須經過工會同意。

此外,華航強調「夜間航班多是越洋長程航線,薪資非常高,大家都樂於在夜間工作」,工會原本就同意不論男女員工均可在夜間工作,只認為對懷孕女性要特別保護,因此沒有將未懷孕女性員工能否夜間工作之事列於協約中。

但行政法院認為《勞基法》第49條是強制規定,若以協約變更,必須以明文規定,依據華航與工會多年來的協商記錄,雙方對於是否同意女性於夜間工作「從未達成共識」,華航不能自行「反面解釋」主張工會同意,因此多案均認定桃園市府開罰有理,判華航敗訴確定。事後華航仍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丁牧群/台北報導)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說明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釋憲案。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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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35

更新時間 18:16 ( 新增違憲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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