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60歲陳姓男子交往一名同齡女子在內湖區同居,前年6月卻遭指控性侵,女友稱當天下班回家拒絕陳男性行為要求,陳男就拿礦泉水澆淋她的頭,還把她拖到地板上,她後腦撞傷、全身瘀傷,最後被強脫牛仔褲指侵下體及肛門;陳男審理中則辯稱當時是女友主動要求性行為,還換穿情趣內衣,只是過程中向他索討200萬元而他拒絕,釀成衝突。士林地院則審酌指侵行為屬實,仍判決陳男3年8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男2020年6月30日下午2點許在女友內湖區住處客廳施暴,女友大聲哭叫驚動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趕來時見到被害女子外褲被脫掉癱坐在地,不斷哭泣大聲呼喊:「不甘心啦!」送醫驗傷發現她後腦勺鈍傷、左右手肘瘀傷、左右大腿瘀傷、下體擦傷,檢方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將陳男起訴。
然而陳男在審理中否認強制性交,辯稱當天是女友主動先傳LINE邀約他去見面,還特別換穿情趣內衣,只是他以手指開始性行為後,女友詢問他某筆土地買賣事宜,開口要200萬元用以整修內湖房子,但陳男答稱「沒錢給你」,女友就開始哭,雙方就吵起來,女友先拿水潑他,進而演變為肢體衝突。
被害女子則反駁陳男辯詞稱,根本沒有換穿情趣內衣的事情,是她當天下班一回家,陳男就僅穿一條內褲坐在客廳,並強行向她要求性行為,但她坐在客廳椅子上說自己很累,拒絕陳男,並說自己很熱,陳男聽了竟拿2公升礦泉水澆淋她的頭,接著就把她從椅子拽到地板上,指侵她後還拿手指抹她的嘴巴。
法官審酌,被害女子身上確有遭施暴傷勢,且案件是鄰居聽到哭叫聲報案,可見陳男確有強制性交行為,至於被害女子是否換穿情趣內衣,陳男在警詢、偵查中未提及,在審理中才提出此說法,且每次出庭所講內容不盡相同,況且縱使被害女子有穿情趣內衣,也不等於同意性交,因此仍認定陳男犯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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