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赴中國經商的林姓男子15年前在台置產,因當時夫妻不睦,他擔心房產未來被老婆瓜分,選擇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沒想到事後要討回時,妹妹竟拒不返還。林男提告後,一、二審調查都認定林男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判他勝訴。可再上訴。
林姓富商提告指出,15年前他在台灣以1688萬元向陳姓男子買下一戶房屋,但因自己長年在中國經商,所以把買屋簽約過戶事宜都委由住在臺灣的妹妹處理,加上當時他與妻子分居,擔心日後離婚財產會被瓜分,因此決定把房子也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沒想到他要討回房屋時,妹妹卻拒絕返還。
林男表示,當初購屋時的簽約金及各期款項共338萬元都是他簽發支票支付,餘款1350萬元則是向合庫貸款,由他按月匯款到妹妹名下帳戶繳納,且房屋所有權狀在他手中,並由他繳納所有稅捐、水電費及管理費,可以證明他才是房屋所有權人。
但妹妹林女否認哥哥說法,指當初尋屋、與仲介洽商及後續買賣契約價金磋商等都是她出面處理,哥哥林男並未參與,且林男對於房屋借名登記原因,一下說自己長期旅外不便返台,後來又改口說是與妻子分居,擔心日後離婚恐財產流落外人,才會登記給妹妹等,前後說詞不一。
林女表示,哥哥雖提出繳納簽約金及前兩期款項的證據,但她事後也匯款400多萬給他清償,持有房地所有權狀的人,不一定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如果不是有重大原因,誰會把1688萬元的房子借名登記給別人?強調雙方並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高雄地院審理時傳喚兩人表親,她證稱當年曾聽聞林男買屋,阿姨(林男之母)擔心兒子媳婦婚姻狀況不穩,屆時財產可能落入媳婦手中,所以建議兒子把房子登記在家人即妹妹名下。還說,林男購屋後在房子裡辦過幾次聚會,親戚朋友都有參加等。
法院又查出,該房屋購買後所有價款、稅費確實如林男所言,都是由他支付,而林女辯稱曾匯款償還,但她前後匯出2筆,金額共465萬餘元,金額卻對不上。且林女對於匯款給哥哥的原因,一開始說是借給哥哥,後來才改口說是償還哥哥代墊的房屋頭期款,但為何多給了120幾萬,林女又無法說明,因此判她敗訴。
林女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為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將上訴駁回,判妹妹林女應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哥哥林男。可再上訴。 (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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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38
更新時間: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