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旗山溪。資料照片
前高雄縣三民鄉鄉長柯明德2006年在職時,轄內旗山溪受水災影響,河道砂石阻塞,護岸毀損,影響橋樑道路安全及鄉民出入,必須施工疏濬,柯男卻趁機大發災難財,他違背《政府採購法》擅自限制工程投標資格,並洩漏底價讓特定廠商得標,收賄120萬元,最高法院今依貪污罪判柯男3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具原住民身分的柯明德(伊斯坦大.呼頌)當時為了讓永大砂石行業者陳重榮等人拿到「那努木橋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河川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指示三民鄉(已改制高雄市那瑪夏區)鄉公所秘書孫榮顯、財建課長徐出世為永大量身訂做投標資格,加入競標廠商負責人須有「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結業證書」的條件,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目的是阻礙其他廠商競標。
但《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不得用不當方式限制競爭,其他廠商對於鄉公所的做法不滿,為爭取時效,立刻以「預算書內疏濬砂石數量計算有瑕疵」為由提出異議,導致該項標案流標。
柯明德等人隨即調整犯罪手法,在第2次開標前洩漏工程底價給永大,並由永大勾結認識的廠商一起圍標,拿下標案。
但其他競標廠商心有不甘,認該標案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向檢調機關投書檢舉,柯明德為了收取賄款,趕緊指示得標的永大儘快動工,最後永大除了取得工程款107萬元,再賣掉疏濬工程挖取的砂石獲得1014萬元,柯男也因此拿到120萬元賄款。
最高法院審酌柯男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120萬元,今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其餘共犯判刑3年2月至2年不等。全案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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