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今屆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將朝降級方向逐漸放鬆防疫管制,但具體指引規範仍在研議中,正當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因應防疫新生活衍生的各層面問題,本月初《蘋果新聞網》報導確診者求職碰壁實例,引發迴響,對此,志遠法律事務所沈柏亘律師投書《蘋果》指出,妨害確診者工作權將觸法,依《傳染病防治法》可處1萬至15萬元罰鍰,相關歧視問題恐成台灣疫情趨緩下值得各界重視的「戰後創傷」。(李奕緯/台北報導)
沈柏亘律師投書全文如下:
一、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台灣有幸在邊境管制政策上獲得成效,國民尚能安居樂業。然而今年5月起台灣終究擋不住無情病毒的傳播,確診病例數開始快速累積,疫苗不足與變種病毒的入侵更使人人自危。在全體國民共同忍耐了兩個半月的三級警戒,疫情狀況稍有趨緩,眼下7月26日即將迎接解封或降級的防疫新生活,當生活秩序逐步回到正軌,筆者目前關注到的卻是「歧視問題」,其中包含「就業上歧視」。
二、肺炎的影響下企業人力需求大幅縮減,5月失業率驟升至4.11%乃7年半來最高,然而6月卻也正值大學生畢業潮,生活逐漸回歸正軌後人力需求勢必開始湧現,則「雇主可否要求應徵者提供病歷資料?拒絕雇用曾經確診者是否構成歧視?」案例引自蘋果新聞網〈獨家|萬人染疫康復差一張「解隔證」,雇主聽到曾確診改口不缺人),針對這個問題,筆者想要從一般的就業歧視開始談起:
(一)、首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级、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此為《就業服務法》中不得歧視的基本規定。然而,必須注意到三個例外:
1、真實資格抗辯:雇主要求之就業條件乃該職務所必備。例如:女性內衣模特兒限於女性。
2、營運需要抗辯:雇主之中性選擇乃對其事業營運之合理需要。例如:機師對於視力有較高之要求。
3、積極行動抗辯:雇主之選擇是為了促進、協助弱勢勞動者就業。例如定額進用條款。
(二)、由上述法規來看,「疾病」似乎不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歧視事由?然而我們可以發現《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與第12條:「政府機關 (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安養、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因此,在疫情狀況下,如應徵者在面試時因為曾經染疫而受有面試者不平等待遇(不予錄取、甚至直接請你不用來面試),如無前述正當抗辯事由,則雇主高度可能已經構成歧視。
(三)、那麼雇主能否要求應徵者提出病歷資料或新冠肺炎陰性證明呢?
1、首先關於病歷資料部分,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因此針對特定工作如本質上對體能、體型或身心狀況有特殊要求,或許就必須端視該病歷是否是「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至於現今疫情肆虐下,雇主能否要求求職者提供陰性證明?就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在7月4日記者會中表示:「康復民眾解除隔離約兩天內可收到政府開立之『解隔單』,上面有清楚說明不具傳染力,亦有診斷醫師等專業人士署名,形同康復證明書,各民間單位得依此『解隔單』代替檢驗陰性證明,讓員工回歸工作崗位。」同時也提醒各單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中保障就學權、工作權等,若確診者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可以依法檢舉,遭檢舉機關經調查可被處以1萬到15萬元罰鍰。
三、關於新冠肺炎康復者就業權益保障的問題,在疫情爆發較早的中國與歐美等國其實已頗有討論,僅是因台灣疫情爆發較晚而較晚面對。隨著疫情逐漸緩和,已經可期待未來逐步解封的狀況下,除仍須努力控制疫情之外,對於確診康復者的勞動權益、社會對於確診著是否存在歧視、不信任等問題,可能才是社會亟需治療的「戰後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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