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有3次酒駕前科的江姓男子,去年底在員林市一家薑母鴨店喝啤酒後,又騎車上路,結果撞上一輛自小客車,酒測值達每公升1.3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中高分院開庭時,江男求饒宣稱家有老母,且收入不穩,請法官輕判,但法官痛批江男一犯再犯,不知警惕,仍判他6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若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一共要繳付28萬元。
江男曾於2007年因酒駕被判拘役35日確定;2010年第二度酒駕被判刑2月;2018年第三次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
沒想到江男毫無悔意,去年12月3日晚間7時許,他在彰化縣員林市員鹿路一家薑母鴨店飲用啤酒後,9時40分許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一段、員東路二段路口,不慎碰撞輛自小客車,經警員到場處理,將江男送醫救治,隨後對江男進行酒測,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5毫克,遠超過法定安全駕駛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依法將江男移送法辦。
彰化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江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江男不服提上訴,供稱他車禍碰撞臉後,下巴受傷留下傷疤,後悔不已,因是單親家庭,姊姊已出嫁甚少回家,弟弟遠在北部長時間不在家中,家中僅剩他與60多歲母親相依,母親年事已高沒有工作,而他做臨時鐵工,月入2萬6000元左右,因大環境影響關係工作不穩定,僅勉強能生活而已,家中所有事項均需由他照料,但無力負擔這麼多罰金,請求再給他最後一次機會,從輕發落,他已真心悔改,保證絕不再犯。
台中高分院認為,江男第4次酒駕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沒讓他入獄服刑,已經不算重了,而酒駕是我國嚴重的社會公安問題,江男反覆再犯,前面已經給3次易科罰金的機會,江男未對此知所警惕,顯見漠視酒後駕車對公眾所造成危害,仍抱持僥倖心態,酒後駕車上路,致發生交通事故,因此認定他上訴無理由,維持一審判決。(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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