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拿不在有效期限內的酒測器臨檢酒測,被法院撤罰。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胡姓男子2年前開車行經清水區時發生擦撞事故,酒測值達0.17毫克,遭罰1萬9500元、並扣駕照1年。胡男堅稱沒喝酒,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堅稱沒喝酒。台中地院發現,警方未依照規定酒測前未讓胡男漱口,且當時使用呼氣酒精測試器還沒有檢驗合格,警方酒測數據有不準確的疑慮,判罰單撤銷,胡男勝訴。
2019年3月24日深夜11時許,胡男駕車行經台中市清水區一帶,與一輛車發生擦撞後,到場警員對他酒測,數值0.17毫克,便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9500元、並吊扣汽車駕駛執照1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罰單。警方另將他函送檢方偵辦,經檢察官偵辦,認定胡男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予以不起訴處分。
胡男不滿被開罰單,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向法官表示,他並沒有喝酒,且他於酒測約67分鐘後,到醫院抽血檢測,驗出酒精濃度僅存7.8MG/DL,是微量,懷疑是警方沒讓他漱口造成,他認為警方的酒測不準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稱,警方是於車禍後約半小時酒測,現場全程錄影,符合酒測流程。
不過法官卻認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這規定是避免受測人口腔有較高濃度酒精或其他類似物(例如含酒精漱口水),影響結果的準確,但是調閱錄影過程,警員連詢問胡男的時間都沒有,直接對胡男酒測,酒測程序有瑕疵。
此外,法官發現當時警員使用的酒測器,檢驗合格有限期限是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但案發當時是2019年3月24日,顯然酒測當時不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限內,酒測數據會受影響,判撤銷罰單。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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