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案例事實
一位未成年少女被三名少年用Line散布裸照,少女的家長知道後,對三位少年提起告訴,警察將三名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在少年法庭法官調查後,對其中兩位少年裁定應予訓誡;另外一位少年查無實據不付審理。少女的家長對法官的裁定提起抗告,遭到駁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到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少女的家長在三名少年的案件中,也就沒有機會到庭表示意見。
在抗告駁回確定後,少女的家長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並沒有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機會,違憲而侵害程序基本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等基本權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解釋結果:違憲
解釋文認為: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可以到庭陳述意見,大法官認為在上面這個範圍內,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違憲。
解釋文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解釋公布2年內,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在修法完成前,少年法院在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中,除非有正當事由而認為有不適宜的情形外,原則應傳喚被害人跟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且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釋理由
多數意見從正當法律程序出發,導出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認為:
1. 犯罪被害人在程序上雖然不是當事人,仍然是屬於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在程序進行中,應該享有一定的程序參與權。
2.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的基本內涵,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受到憲法保障。
3. 立法者就犯罪被害人制定的相關規範,如果無正當理由沒有賦予到庭陳述意見機會,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4. 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雖然和刑事訴訟程序性質不同,但被害人在沒有抵觸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目的的範圍內,仍然有一定的到場陳述權利。
5. 至於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方式,理由書第5段指出,少年法院應該特別斟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意旨,而為適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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