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和一名女同事逛完夜市,到新北市三重區找旅館開房共度春宵,事後遭女方指控以肛交等方式強制性交得逞,新北地檢署偵辦時細問受害經過,女方說溜嘴表示「內衣我在上廁所時自己脫掉」,檢方認為女方若借用廁所馬上就走,何必脫內衣,據此將張男不起訴。
本案女方指控,去年(2020年)10月9日晚上和張男一起逛台北士林夜市,當晚10時許她要搭Uber回家,張男宣稱太晚了不想回桃園,打算去三重投宿旅社但沒帶身分證件,請她提供證件幫忙辦理入住,她基於同事關係答應協助,到場填完資料突然覺得內急,所以跟張男進房。
女方指稱,張男等她上完廁所,要她留下來陪看電視與聊天,她沒有想太多,不料張男接著就「莫名其妙對我做出不舒服的舉動」,包括用手指性侵、以肛交性侵得逞,她一直哭一直反抗,反遭張男掐頸毆打,並恐嚇要下藥迷昏她。
女方控訴張男不放她走,隔天上午6時許她想離開,張男更威脅「妳可愛的照片可能會流出」,要她「只要再來一次,5分鐘,就當面刪照片」,她不得已又遭張男性侵一次,最後自己搭計程車回家。
張男喊冤說逛完夜市,他問女方要不要去摩鐵,女方說好,進房後先聊天,女方自己脫掉內衣,2人就滾床單,隔天上午退房後,還一起去買早餐,女方到家也跟他報平安,不懂為何挨告。
檢方指女方驗傷在私處深處驗出張男的精子細胞,2人確實有性交行為,但女方描述受害過程時表示,短褲與內褲是被張男脫掉,她的內衣卻是在「上廁所時自己脫掉」。
檢方認為女方當時若因內急,僅借用廁所馬上要離開,何必脫內衣,加上監視畫面顯示,2人退房在超商前交談數分鐘,看來無異狀,通訊軟體紀錄顯示,女方到家跟張男報平安,之後還通話1個多小時,這跟性侵受害人會避免與加害人接觸的常情有違,仍有合理懷疑之處,據此將張男不起訴。(黃哲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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