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考選部竟歧視身障 不准截指生延後交卷判決出爐

出版時間 2021/07/01
國家考試競爭激烈,但仍應保障身障生權益。資料照片
國家考試競爭激烈,但仍應保障身障生權益。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吳姓男子1987年右手截指,僅剩重建後的拇指與中指,去年他報名身心障礙人員四等執達員特考,因書寫障礙,同時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卻遭考選部以「多指障礙達32年,障礙前後均慣用右手」,不符書寫試卷困難條件駁回,吳男怒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考選部駁回理由有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更有失公平,判不准延後交卷的處分違法。

這起政府歧視身障考生的案件,緣於桃園市吳姓男子報考去年公務人員特考的「身心障礙人員四等執達員考試」,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照片等,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豈料,考選部所屬的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去年2 月14日作出決議,不同意吳男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考選部指出,吳男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32年,且障礙發生前後都慣用右手,經綜合判斷,不符合《權益維護辦法》規定「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的情形,因此駁回吳男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的申請,吳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憤而打行政訴訟爭權益。

吳男主張,1987年他因一場意外,右手第2至第5手指從根部截指至今30多年,而拇指是從手指根部、腳指擷取骨頭移接重建,沒有關節,抓筆時僅能將筆固定,運用手腕力量寫字,寫字時間比常人要久,寫字時也會感覺緊繃,不舒服,因此依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的《權益維護辦法》,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考試院外觀。資料照片

吳男指控,考選部認為他右手多指障礙多年,且發生障礙前後都慣用右手,據此駁回他延長考試時間申請,但他截指後不但無法回復之前右手正常使用狀況,也有書寫不便情形,原處分根本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

吳男還強調,他報考的考試已結束,要求撤銷原處分已無意義,但未來他還會報考其他國考,因此將訴訟標的改為「確認考選部原處分違法」。

考選部指出,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復健、物理治療、神經科等醫界人員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他們都本於專業與經驗,針對吳男檢附的資料綜合考量、判斷後決議,沒有明顯錯誤,程序上也沒有違背法令,原駁回吳男延長考試時間的決議並無違誤。

法官則認為,吳男的診斷書明確記載「右拇指截指重建後,右2-5 指截指,右中指由腳指轉手指重建」、「影響:書寫」、「慣用手:障礙發生前:右手,障礙發生後:右手」,「書寫困難」、「抓握力氣差」、「抄寫速度:20字/分」,另根據吳男提供的照片,顯示吳男右手的食指、無名指、小指均已截指,僅剩拇指及中指,且與正常人不同,沒有關節,吳男右手確有書寫障礙。

法官認為,考選部未依診斷證明全貌佐證,也沒說明駁回理由與該診斷證明有何差異,更未對吳男截指後,日常生活及書寫功能實際影響程度加以判斷,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更有失公平性,因此判決吳男勝訴,確認考選部原駁回他延長考試時間申請處分違法。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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