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人確診全棟住戶強制隔離 名律師單挑陳其邁「請市長給個說法」

出版時間 2021/06/30

高雄鳳山某大樓昨傳出一例疑似確診,市府竟「超前部署」,召回大樓百餘住戶全部進行PCR檢測並強制送防疫旅館隔離14天,引發網友熱議「比威權國家還蠻橫」。同樣住在鳳山的「釋憲達人」律師林石猛今在臉書發文抨擊市府作法欠缺法律依據,「請市長給個說法!」

林石猛指出,2002年做成的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已闡明「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可知「在國家元首依《憲法》頒布緊急命令的情況下,都必須遵守比例原則,台灣現在尚未頒布緊急命令,不知道高雄市長是依據什麼法令依據,可以將整棟大樓住戶一律強制隔離14天?有無衡量比例原則?陳市長應公開說明。」

他解釋,「法律保留原則」是政府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前提,「比例原則」則是限制或增加人民權義事項的內部界線,向有「公法上的帝王條款」之稱。因而,即使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如921大地震)而發布緊急命令,可以一時「不受憲法第23條所掲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在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理由書笫二段有關「緊急命令得否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爭點部分,該號解釋文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林石猛說,他平時很少評論高雄市政府的施政作為,但昨晚高雄市長的「鐵腕」措施,將一人染疫的鳳山某大樓全部住戶,一律強制送進防疫旅館關14天,著實令同為鳳山住民的他大感震驚與不解,因為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實在讓人難以再保持沈默!

他表示,這些被高雄市府「強制收容」14天的鄉親,如果對市府作法不服,可以考慮聲請提審等及時救濟;另外他也呼籲高雄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如果還自認是人權團體,針對高雄市政府欠缺法律依據的強制措施,也不應再繼續保持沈默。(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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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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