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科大潘姓女教授2年前在自家陽台裝設氣密窗被檢舉違建,遭市府工務局開罰,她不滿社區陳姓主委在管委會議中點名她「公然挑釁國法」、「第一聰明違建戶」,還翻舊帳扯出她曾未經選舉充當管委領取7000元出席費的往事,狀告陳姓主委誹謗。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陳男所言都有憑據,且攸關社區住戶公共事務,即使用詞尖酸刻薄,也應受合理評論原則保障,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潘姓教授提起自訴指出,2019年8、9月間,她因在自家陽台裝設氣密窗被檢舉違建,陳男為破壞她名譽,竟在社區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點名她稱「大學教授不守法?公然挑釁國法、違反規約、妨害公共安全與全山莊秩序」、「山莊開莊以來第一勇、第一聰明違建戶」、「該住戶104年亦曾未經本山莊住戶大會選舉,私相授受,任管委會副主委,經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鳳小字第409號判決不當得利確定,得假執行。訴訟中並未經管委會同意,闖入檔案室,拆封會計憑證裝封,盜用會計檔案如下,好像有不守法慣例?」等。
潘女指控,陳男並在管委會議後將此內容不實的會議記錄張貼在社區14個公佈欄供全體住戶瀏覽,已毀損她的名譽涉嫌加重誹謗。
陳男則辯稱,他所說的都是事實,且是執行主任委員的任務,關於潘女當年遭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並在訴訟中擅入社區檔案室翻查資料一事,當年他是財委, 事發後他有到現場拍照並確認少了哪些資料,並在2016年7月份的管委會議中報告,2019年間他在管委會議中提及此事,是因潘女當時強行增建陽台氣密窗新生爭議,所以才舊事重提,但絕無虛捏事實。
法院審理時調閱前案判決書,確認潘女當年曾遭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被判決應歸還管委會7000元確定;另法官也傳喚社區前主委及總幹事,均證稱她當年在與管委會訴訟期間,確實未經申請由總幹事協助開門進入檔案室開箱翻看財務報表等資料,認定現任主委陳男並未虛構事實。
法官認為,陳男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負有監督社區公共事務的責任,他在會議中向各管理委員報告並引用相關資料,並對攸關社區多數住戶居住安全、財產權益等公益事項陳述他認知的事實及個人意見,就事實陳述部分,可認定他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陳述為真實,而其中夾雜陳男發表的主觀意見包括指潘女「不守法」、「公然挑釁國法、違反規約、妨害公共安全與全山莊秩序」、「第一聰明違建戶」等評論,目的應是基於管委會主委身分,要讓社區住戶重視此事件並討論如何處理,並非惡意貶損潘女名譽,由於此屬可受公評之事,縱使批評內容用字遣詞較為尖酸刻薄,也應受合理評論原則保障,因此判陳男無罪。(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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