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離婚佔用寶馬1年7月18天拒還,判賠妻子58萬元租金。翻攝google 同款中古車
台中一名吳姓女子3年前與廖姓丈夫離婚後,廖男拒絕歸還當初她向娘家借錢購買的寶馬名車,吳女告上法院討車並求償租金,廖男辯稱車子是他買的,只是借名登記妻子名下,卻拿不出證據,且賣家證稱當年是吳父出面買車,台中地院認定車子是吳女出資買的,判廖男須還車,還要為佔用車子超過1年7月,以每天1000元計算租金,共要給付吳女58萬元。
吳女提告指出,2008年她與廖男結婚,育有1子。2011年6月她向父親借款100萬元,由父親出面向中古車商購買一輛BMW寶馬53O中古車,登記在她名下,之後每年相關稅費都由她繳納。
吳女說,2018年8月離婚後,廖男仍繼續開著她的車子,同年10月10日她傳簡訊通知廖男不再借車給他,「車子我沒有要過戶給你」、「請不要開在外面,有事故我不負責」、「我並沒有同意讓你開走」,當天吳女要求廖男還車被拒,立即告上法院,要求廖男還車並支付佔用車子的租金58萬元。
廖男出庭辯稱,車子是他出資買的,只是借名登記在吳女名下,而購車款是買車之後,他連同生活費逐月轉入吳女帳戶,再由吳女拿給車商,且買車後,車子都是他在使用,繳納稅賦、保險費用、定期保養等,也都由他決定,堅稱他才是車子真正所有權人。
法官查出,廖男每月轉入吳女帳戶的錢,包含生活費、房屋貸款費、信用卡費、日常生活開消費等,但無法證明哪一筆是支付車款,且車商證稱從頭到尾是和吳父交易,因此無從認定車子是廖男付錢買的,判廖男應將BMW還給吳女。
至於吳女求償租金部分,法官認定廖男從2018年10月10日到2020年5月28日無權佔用車子共1年7月又18日,按每日租金1000元計算,判廖男應給付吳女租金合計58萬元。全案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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