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假帳詐貸3銀行4.7億 福大董座認罪!下場出爐

出版時間 2021/06/21
福大公司董座楊燈霖。資料照片
福大公司董座楊燈霖。資料照片

尼龍大廠福大材料(4402)公司自2007年起營運不佳、持續虧損,2013年每股股價跌破10元,董事長楊燈霖為美化、製作假財報,要求昱陞、皇古公司老闆林聰明配合開假發票,藉此向台銀等3家行庫詐貸4.7億元,因楊、林等人均認罪,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2人各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在判決確定後的半年內繳交公庫30萬元。

同案被告包括福大總經理楊浩維、財務長莊清揚也都認罪,被依違反《銀行法》各判2年,緩刑3年,繳公庫30萬元,而林聰明的胞姊林淑美,則被依違反《商會法》輕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3年,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福大材料董事長楊燈霖與總經理楊浩維、財務長莊清揚,為拯救公司財務虧損,要求昱陞、皇古2家公司的負責人林聰明、林男胞姐林淑美,配合進行假交易,假裝和福大交易原料「原生矽」,並製造不實金流,以虛增營收及美化財報,福大再利用這些不實交易,向台銀、一銀及陽信等3家銀行共詐貸4.7億餘元。

福大詐貸4.7億元後,2014年、2015年上半年的營收財報各虛增高達12.08%及50.87%,楊燈霖等5人被檢調查出後均坦承犯案,並供稱是為了挽回公司頹勢才鋌而走險,檢方認定楊男等5人共同詐貸、美化財報,2019年12月依違反《證交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楊燈霖、楊浩維、莊清揚、林聰明、林淑美等5人均認罪,法官審酌楊燈霖等5人除自白,均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考量5人一時失慮而犯案,事後已表悔悟,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除依違反《商會法》輕判林淑美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3年,另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等罪判楊男等4人各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於判決確定後半年內繳公庫30萬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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