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航空2016年要把月薪7萬多的吳姓女業務從台北調到中國北京工作,由於家有80多歲父親要照顧,且公司既沒加薪也沒補助房租等開銷,吳女拒絕外調,卻因此遭解僱,她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討公道,最高法院認為荷航做法形同減薪,解僱違法,判荷航須讓吳女復職並補發近5年薪水456萬餘元確定。
吳女提告主張,她在荷航擔任內勤業務員20多年,工作地點一直在台北,但公司2016年6月告知大中華區銷售業務將改組集中到北京,問她是否願到北京任職,她回覆無意願,卻接到公司存證信函,要求她同年9月1日到北京上班,如不接受調動或連續曠職3日,將終止勞動契約。
吳女認為公司要她調職北京,離家很遠,卻沒提供住宿,也沒有返鄉探親假,只提供有限制使用條件的機票,導致她必須另購機票才能返鄉,增加她許多額外開銷,形同減薪,且勞動契約雖規定公司因營運需要,有權變更地勤人員工作地點,但調動地點僅以台灣地區為限,公司硬要她調職北京,已違反約定。
荷航則主張為求永續經營及配合大中華區市場發展,因此將大中華區財務、業務銷售、市場銷售等單位及人力全數集中於北京,事先也通知所有員工,至於勞動契約,其中並未載明「工作地點僅限於台灣」,但明定因應營運需要,公司可以變更員工提供勞務地點,公司安排吳女調動到北京,除了維持她在台灣的勞動條件,還增加大陸保險及額外工作日加班費,一切合法。
此外,荷航強調曾與吳女多次溝通,公司願提供必要生活協助,她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的變更,吳女卻仍拒絕調動,足認她不能勝任工作,加上公司政策是調任北京的人員須於2016年9月1日就位,吳女拒絕赴任,公司不得不解僱她。
依據雙方勞動契約,法官認為其中約定「地勤人員工作地點可能位於台灣任何地方」、「為營運所需,可以變更員工勞務提供地點」,但沒提及可以調到「台灣以外」其他地區,因此調動應以「台灣任何地方」為限。
對於荷航將吳女工作地點由台北調動到北京,法官認為並非一日生活圈範圍內,導致她必須搬遷到北京,在當地租屋或買屋,還要購買機票回台灣探親,兩地來回機票約1萬8562元, 加上機場往返交通費,吳女往返一趟交通費用已佔她每月薪資約1/5。
租屋方面,法官依據相關資訊,北京市區約12坪的房屋,每月房租要台幣3萬2000餘元,超過吳女月薪7萬6000餘元的4成以上,形同減薪,可見這項調動對吳女的勞動條件造成明顯不利變更。
雖然荷航主張會提供吳女4天3夜與家人一起到北京找房子的機票及住宿 、搬家津貼7萬多元、每年4張往返探親機票等協助,法官仍認為這項調動使吳女遠離家人,難以照顧高齡父親,對她家庭生活造成極大影響,諸多不利的變化明顯超出勞工應忍受程度,荷航所謂的協助也不足,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解僱違法,判決荷航須讓吳女復職,並從2016年9月1日解僱起算,補發每月薪資7萬6000餘元,直到確定讓她復職為止,全案確定。計算至今,荷航共須補發吳女456萬餘元薪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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