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藥品的緊急使用授權>
最近大家常聽到的EUA,英文是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中文翻譯為緊急使用授權。
原本藥事法規範的藥物,包括藥品跟醫療器材;但在去年通過、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醫療器材管理法,將醫材從藥事法中獨立出來管制,但規範模式大致相同,以下只討論藥事法規定。
所謂藥品,是指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身體機能之藥品的原料及製劑。
根據藥事法授權制定的「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疫苗類藥品」是指由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經由人體投與後可刺激免疫系統,對疾病或感染源產生預防、改善或治療的效果。
依照藥事法第39條的規定,藥品要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之後,才可以製造或輸入。
緊急使用授權,就是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在緊急情況時,授權使用未經核准的藥品。主要的法源在於藥事法第48-2條規定。
在兩種情況之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以專案核准特定藥物的製造或輸入,不受前面提到要先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的限制。
這兩種情況包括:
第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第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藥事法第48-2條第3項,將專案核准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理,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制定。
基於這個法律授權,衛生福利部在2016年8月發布了「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另外一個相關的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
其中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在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以緊急專案採購藥品跟器材,只是要在半年內補齊文件,並完成查驗。
另外第2項規定:「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如果還是無法辦理這些程序,在沒有其他藥品可以替代的情況下,可以例外開放,只是要跟民眾說清楚相關風險。
(發文後修正說明:因醫療器材管理法已經於今年5月1日施行,因此做文章調整,圖中的醫療器材會落在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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