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女子多年前擔任屏東游姓富商看護,日久生情成小三,後游男因癌末住院治療,朱女竟趁機持游男存簿印章到農會將他名下18張定存單全部解約,再將得款4658萬轉存入自己帳戶內,所幸農會主管起疑,隔天親赴醫院探訪游男發現他意識不清,立即要求朱女將款項匯回游男帳戶,游男過世後家屬也對朱女提告,橋頭地院審結後依偽造私文書罪將她判刑2年。可上訴。
游男妻子與3名子女提告指出,朱女自2007年起先以看護身份照顧游男,後來就發展為同居關係,游男參加朋友聚會時朱女均陪同出席,並以「游太太」自居。2017年11月11日游男因罹癌住院治療,朱女竟利用貼身照顧機會取得游男農會存簿及印章,於同月16日到農會將游男名下18張定存單辦理解約,再將總金額4658萬960元提領出來改存入朱女自己帳戶,檢方偵查後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朱女。
法院審理時朱女辯稱,是游男在病房內口頭告知要將18張定存單裡面的錢送給她,所以隔天她才會去辦解約,並說游男早在住院前就有意分配財產,兩人曾一同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同年11月15日請王姓律師到病房內見證游男簽立約定書,做為游男授權她到銀行辦理帳戶款項提領或匯款的依據。
朱女提出的約定書記載「游XX為感念朱XX長期照顧情誼及避免去世後子孫對其所留財產產生紛爭,特就游XX日後照顧及所留財產事宜處置如下︰1.游XX近期從銀行帳戶提領現金至朱XX帳戶等行為,均是出於游XX自由意志所為,上開財產現已屬朱XX所有,爾後游XX子孫不得對朱XX主張任何權利。2.游XX因近期身體因素無法親自為提款或移轉財產行為,均全權委託朱XX代為處理。」等,並提供律師當場錄影畫面為證。
但法官審理時清查游男帳戶款項進出,發現朱女在游男住院前已多次從他帳戶內提領約1千萬元款項,而游男在11月15日簽立約定書時意識尚清楚,約定書內卻未提到18張定存單項目,懷疑其中所指的授權朱女提領帳戶並不包括定存;此外依據護理師證詞,游男隔天16日就因病情明顯惡化意識不清,農會主管起疑來訪時也無法說話,若朱女所述為真,在農會人員要求她應將款項匯回游男帳戶時,她應會據理力爭,但朱女卻在下一個上班日立即回農會將款項匯回,益見她說謊心虛,因此認定她涉犯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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