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慶隆預拌混凝土工廠印尼籍外勞TRIYANTO去年3月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遭攔檢,酒測值0.29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勞動部以他妨礙社會安定,違反《就業服務法》情節重大,責令慶隆遣返印尼且不得再來台工作,慶隆訴願不成,提行政訴訟力保TRIYANTO工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TRIYANTO沒肇事,未達「情節重大」廢止聘僱、限令出國程度,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慶隆及TRIYANTO主張,酒駕犯行是否情節重大,要透過具體案情,包括酒駕者的動機、目的、手段、違反法令義務程度、危害法益是否重大等5大客觀因素整體判斷,不應只要酒駕就一律視為情節重大。TRIYANTO酒測值0.29毫克,僅超過0.25毫克標準略高0.04毫克,桃園地院判決也指出,TRIYANTO是騎電動自行車,車速比一般汽、機車慢,對交通危害相對輕微。
慶隆與TRIYANTO還指出,TRIYANTO酒駕並未肇事,也沒有造成他人損害,且TRIYANTO犯後認錯、態度良好,沒有再犯可能,整體評估後認為情節並非重大,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招聘外籍移工困難,沒有廢止聘僱TRIYANTO必要,勞動部未依個案情節具體檢視,只要有酒駕犯行,就作出廢止聘僱許可的最嚴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提告要求撤銷原廢止聘僱、限令出國處分及原訴願決定。
勞動部則指出,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就是抽象的危險駕駛行為,屬抽象危險犯,TRIYANTO明知酒後不能駕車,竟心存僥倖執意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對交通安全危害嚴重,確屬情節重大,廢止慶隆聘僱許可並限令TRIYANTO出國處分,是基於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我國民眾就業機會,及不得對國內社會治安造成影響而有效管理的作為,實屬必要,並未違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從《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內容可知,並非外國人一有違反我國法令行為,就符合廢止聘僱許可要件,仍要判斷是否達「情節重大」程度,若不問個案行為動機、情節輕重, 一視同仁廢止聘僱限令出國處置,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法官還指出,勞動部曾於2016年邀集專家學者就外國人是否符合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要件,召開法規專家諮詢會議,討論後決議對此類案件要依個案綜合判斷,勞動部仍認,只要外國人酒駕經起訴或判決有罪就視為情節重大,應廢止聘僱並限令出國,未對個案事實、情節評估,確有不妥。
法官調查發現,TRIYANTO沒有前科,去年3月22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一家舞廳飲酒酒後,直到清晨4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返家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29毫克超標,他首次犯罪就坦承犯行,且未造成他人損害,經法院簡易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1萬元定讞後,他已繳交罰金共7萬1000元,顯示其觸法情節並非重大,犯後又積極認罪無再犯之虞,認定沒有不能繼續留在我國工作的理由與原因。
法院審酌,TRIYANTO在慶隆公司工作近5年,表現良好,工作時未曾飲酒,去年因朋友生日才喝啤酒,不知酒量差而犯錯,慶隆考量疫情、重新聘僱等利弊,決定支持TRIYANTO打行政訴訟,雇傭關係良好,勞動部未就TRIYANTO酒駕情節是否重大予以判斷,就直接作出廢止僱許可並令其出國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願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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