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4號告贏渣男索分手費100萬 大老婆出招逆襲討回60萬

出版時間 2021/05/31
小三告贏劈腿男友索賠分手費100萬元,大老婆出招反讓小三吐回60萬元。示意圖
小三告贏劈腿男友索賠分手費100萬元,大老婆出招反讓小三吐回60萬元。示意圖

新北一名許姓女子和童姓人夫地下情7年,因童男另結新歡還染病傳給許女而分手,童男允諾給許女100萬元分手費,但僅付30萬元就反悔,被許女提告索討尾款,童男推稱遭許女勒索「遮口費」,新北地院審理認定童男給錢感謝許女陪伴,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判童男應付清70萬元,但許女身為小三4號,另案被判應賠大老婆60萬元,2案均可上訴。

許女和童男為羽球球友,2011年在同一場館打球萌生情愫、進而交往,童男還配合許女例休日固定開房幽會,不過2018年間,許女莫名染病,質問童男才知他另結新歡,卻把別人的病傳染過來,2人因而反目分手。

童男答應以借款之名,簽本票擔保分期支付「分手費」共100萬元給許女,但2019年間,童男付了30萬元就反悔,通知許女不給了。許女憤而提起「履行契約」之訴索討尾款,童男不認帳,反指許女想相親嫁人而分手,卻以揭發2人婚外情為要脅,向他勒索「遮口費」100萬元。

童男辯稱不想此事影響婚姻與工作,被迫答應,但要求許女拿錢就要保密,不料許女仍3度到他公司公開彼此的姦情,甚至打電話向他妻子告密,許女違反雙方約定的附帶條件,他沒義務再給許女7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依許女所提雙方對話錄音等資料,童男答應給錢是因為感謝許女7年的陪伴付出、彌補分手造成的傷害,並照顧許女一段期間生活無虞,內容沒限制許女不得另交男友與結婚、也沒要求許女做出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基於私人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的「分手費」約定是有效的。

法官指童男無法舉證曾附加許女拿錢就須保密的附帶條件,就應依約履行,且童男無正當理由,「斷然、嚴肅、毫無挽回餘地」否認許女的債權並拒絕付錢,因此不能再分期付款,據此判童男須一次付清尾款70萬元給許女。

許女雖在履行契約訴訟大獲全勝,但她化名向童妻告密童男在外面有女人,大老婆因而查出老公20多年前就偷腥,且許女是老公的小三4號,大老婆因通姦除罪化無法提告追究童男與許女刑責,怒提民事訴訟向許女求償精神慰撫70萬元,新北院另案判決經營美髮業的許女應賠大老婆60萬元,2案均可上訴。(黃哲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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