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謝姓女子去年騎機車行經台北橋機車道,突遭同向左側陳姓男騎士貿然蛇行變換車道碰撞,謝女不僅跌斷右腿差點要截肢,更因頭部外傷須植皮,被迫剃光烏黑長髮,她怒告陳男求償精神慰撫等共122萬餘元,新北地院判決陳男應賠償77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2020年)1月16日上午8時許,擔任科技公司國外業務專員的謝女,騎機車在台北橋三重往北市方向靠右行駛,橋上機車道寬度僅容2車小心併行,謝女冷不防遭左側任職另一家科技公司的陳男向右切換車道撞上,謝女摔慘,右腿血肉模糊還粉碎性開放骨折,頭臉也掛彩。
謝女被送醫急救,右腿因傷重差點須截肢,幸好歷經3度清創手術加上植皮,總算保住,但她頭部皮膚在車禍中也局部受傷壞死,被迫剃光漂亮的烏黑長髮以便植皮整形,加上復健期間將近5個月無法工作,向陳男求償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共122萬餘元。
陳男自首肇事,坦承貿然變換車道沒注意有無來車,刑事部分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在求償案審理時,陳男推稱謝女搶快從右側超越,後車撞前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陳男並指謝女個人臉書與IG,從去年5月就有出遊、聚餐照片,可見並非無法工作,也不必靠人看護,不該向他求償。
法官依車禍鑑定結果及事發時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認定陳男蛇行變換車道,沒注意2車併行的安全間隔,而醫院診斷證明載明謝女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出院後須休養與持續復健半年,謝女受僱的科技公司也證明謝女請假到去年6月1日才恢復上班。
法官並查明謝女因傷休假期間每月照領薪水,其實是公司依《勞基法》撥付的職災補償金,謝女復健期間雖由家人看護,但這種基於親情的恩惠,不能用來免除陳男賠償責任,至於陳男所舉謝女出遊、聚餐照片,只有「張貼」日期而無「拍攝」日期,說服力不夠。
法官認定謝女因腿部、頭部的清創、植皮手術,承受身心痛苦,在本案事故沒有任何過失責任,因此酌減部分金額後,判決同樣任職科技公司的陳男,應賠償謝女77萬餘元,可上訴。(黃哲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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