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駛17分吞8張罰單 「善變男」抗罰!法官准撤6張

出版時間 2021/05/15
謝男開車在高速公路17分鐘連續違規變換車道8次,吃了8張罰單。高速公路示意圖
謝男開車在高速公路17分鐘連續違規變換車道8次,吃了8張罰單。高速公路示意圖

男子謝武霖去年9月駕車在高速公路狂駛,短短17分鐘遭後方車輛連續檢舉8次違規變換車道,每次挨罰3000元,共被罰了2萬4000元,還要被吊扣駕照,謝男認為重覆開單,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為,連續開罰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6分鐘內僅能罰一次,只有2次舉發合於規定,因此撤銷6次裁罰處分,謝男只要繳罰鍰6000元,等於幫荷包省下了1萬8000元。

去年9月下午2時,謝武霖駕車在國1號道高速公路北上249.3公里路段,短短17分鐘內連續違規任意變換車道8次,遭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拍下向國道警察檢舉,不久,收到8張各3000元並各扣1點的罰單,謝男傻眼,立即向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經裁決所函詢國道警察後,確認裁罰無誤,謝男不服,改打行政訴訟抗罰。

謝武霖主張,8張罰單記載的違規時間間隔,大多僅1、2分鐘以內就被開一張,認為有重覆開罰或剪接行車記錄器的情形,且每張罰單都要被扣1點,一口氣被扣8點就要被吊扣駕照,「請法官大人明察,未達6分鐘不能連續告發、開罰」,盼能撤銷原裁罰處分。

北市交通裁決所則認為,謝武霖駕車連續8次在高速公路未開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全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且各次違規行為有時序先後,行為地點也不同,可明確區分為單一行為,其違規變換車道恐造成交通事故,認定謝男8次違規行為,每次都可能危害其他駕駛人的安全,應分別裁罰。

法官指出,謝武霖駕車在高速公路違規任意變換車道,確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而根據檢舉的行車記錄畫面,謝男違規時間分別為2時整、2時2分、2時3分、2時5分、2時5分、2時11分、2時12分、2時17分共8個時間點。

法官表示,連續舉發開罰雖為遏制違規持續發生,仍要考量是否過密、過當,且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又依《道交條例》規定,若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

謝男分別於當天17分鐘內多達8次違規,若分次處罰有違比例原則且過當,應以6分鐘內處罰一次即可,因此依謝男違規時間比對,認定僅要處罰第1次及第6次違間隔6分鐘以上的違規行為,判決撤銷其中6張裁罰處分,謝男因此只要繳交6000元罰鍰,省下1萬8千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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