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警戒】防疫期間不該做哪些事 法務部告訴你下場有多慘

出版時間 2021/05/15
法務部外觀。資料照片
法務部外觀。資料照片

面對雙北地區提升防疫至三級警戒,法務部今天彙整出7個違反防疫規定的態樣與罰則依據,並呼籲在疫情非常時刻,全民都有責任堅守防疫陣線,並強力執法,若拒不履行罰鍰,行政執行署將強力強制執行。

法務部指出,違規態樣及防疫措施包括,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可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在雙北地區、雙鐵、八大場所及公告戴口罩、禁飲食場所,要全程戴口罩,若違規可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關閉的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店及停止的進香、繞境的宗教活動、全國社團停止交接、觀展觀賽場所等防疫規定,及違反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均可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還指出,若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最重可判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而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最重可判5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確診或通報疑似的個案,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同樣可依《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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