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上次提到,要從地方法院轄區的戶政資料庫中,篩選出個別案件所需的候選國民法官會有三道程序,像是三個篩子,層層過濾。
當案件準備程序終結,準備進入審理程序前,法官會請這些已經過三關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進行選任程序,最後會選出6位國民法官,以及1-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進入審理程序。
1、選任程序:不公開、審檢辯一起參與
國民法官法中的四個主要程序:準備、選任、審理跟評議。在這四個程序中,選任跟評議程序是不公開的。選任程序,需要檢察官跟辯護人和法院一起參與,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沒有到庭,法院不可以進行。
在選任程序中,被告本人可以選擇不要到場,但如果法院認為被告在場並不適當,可以禁止或限制。
2、選任程序的目的
選任程序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再次確認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有沒有法定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
包括國民法官法第12條,是不是年滿23歲以上、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第13條,有沒有特定的個人因素,像是曾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第14條,是不是從事特定工作,像是現役軍人、警察;第15條,有沒有和個案的被告或被害人有特定情形,而有應迴避事由。
其中,第15條第9款規定:「或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也是不能擔任個案的國民法官。
但即便沒有具體事證認為難期公正,檢察官跟辯護人在選任程序中,各自可以不附理由排除4位候選國民法官,也因此檢察官跟辯護人都會想進一步了解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
3、詢問的方式
在選任程序時,法院可以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的聲請,對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當法院認為適當時,也可以由檢察官跟辯護人直接詢問。
這個詢問方式,可以對所有人統問統答,可以對其中部分人選,也可以個別對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詢問。
法院可以採取全體、部分或個別詢問,至於要怎麼運用,就看法院的實際操作情形。
舉例來說,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對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統一問幾個問題:你可以全程參與嗎?你看到血會怕嗎?當證據無法判一個人有罪,你會判有罪嗎?你是否認為專家講的一定是對的?
然後,再選出一些想要特別了解的候選國民法官,由審檢辯進一步的個別詢問。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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