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4、法院裁定不選任
有幾個情況下,法院一定要下不選任裁定,被不選任的候選國民法官,就會離開選任程序,包括:
●第一,資格不符。如前面提到,如果國民法官存在第12-15條的情形,法院應該不選任。
●第二,依法拒絕。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10種情形下,國民有權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像是年滿70歲、老師或在校學生等,有這樣的事由,也實際表達拒絕被選任,法院就一定要下不選任裁定。
第三,檢辯各自可以不附理由,向法院聲請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檢辯各有4個額度。
5、原則先篩、必要時可以先抽
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當法院下完不選任裁定之後,會從到庭還在名單上的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抽籤,選出6位國民法官,以及1到4位備位國民法官,這種情況可以稱為「先篩後抽」。
除了「先篩後抽」之外,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而且經過檢察官、辯護人同意,也可以採取另外一種方式「先抽後篩」。先用抽籤方式抽出一定的人數,在這個範圍內先進行篩選,把不選任的人剔除掉,如果人數不夠,再進行抽選,然後再針對新抽選進來的人選,進行篩選。
舉例來說,法院可以先從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籤出20位,排定先後順序。然後,由審檢辯對這20位進行詢問,判斷是否有資格不符、依法拒絕,當然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各自不附理由的剔除4人。如果這20位經過篩選過程,最後剩下的人數不夠,那就再行抽籤補人,繼續進行詢問篩選;如果人數夠,就依照他們原本編好的序號,依序排為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會從頭跟著國民法官到最後,當國民法官發生不能執行職務的情況時,依序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因此,備位國民法官會有個遞補序號,就是之後遞補的順序。
先抽後篩,是國民法官法預設的選任方式,例外可以用先篩後選。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針對時事想闡述專業法律見解嗎?歡迎來稿蘋果日報法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