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帶男上摩鐵辯「貧血休息」 法官認定逾越正常社交判賠10萬元

出版時間 2021/05/08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桃園一對夫婦分分合合20幾年,未料雙方2度復合後再度形同陌路,丈夫2009年間跟蹤妻子發現她與陌生男子進入摩鐵,報警趕來當場查獲,要求賠償100萬元,雖然妻子辯稱當天係因貧血突感到暈眩、身體不適,才由男子赴摩鐵休息及梳理盥洗,但桃園地院認為她單獨與其他男子同處一室,縱未發生性行為,仍屬逾越普通一般人正常社交往來之行為,日前判她應賠償10萬元。

判決指出,徐姓女子和林姓男子在1999年1月結婚,2004年協議離婚,又於2006年結婚,2008年6月林男發現林女曾與郭姓男子投宿摩鐵,2009年1月間,林尾隨徐女發現她和郭姓男子又到摩鐵,報警趕來當場查獲2人共處一室,並以2人已嚴重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共同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他精神上之莫大痛苦,分別請求給付100 萬元、50萬元之損害賠償。

徐女則稱,他們在2005年即分房,形同陌路,她已也提起離婚訴訟,桃園地院在2008年11月已判決離婚,林男雖不服提出上訴,然未有積極解決兩造婚姻危機,反持續跟蹤她。

徐女供稱,她係因為接洽業務與郭男相約在便利商店見面後,因罹有地中海型貧血突感暈眩、身體不適,當晚又須參加公司尾牙餐敘,才由郭男陪同到就近的摩鐵前休息及梳理盥洗,並無任何逾越男女分際之事。郭男則稱,徐女曾告知已離婚,並不知他們仍有婚姻關係。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徐女身為人妻理應避免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縱有身體不適或有盥洗之需,在旅館登記處即請郭男離開,或由郭載送返家等,均可防免與郭發生道德上不貞行為之危險領域,然徐女竟捨此未為,不但未明白表示反對郭與其進入旅館,甚至單獨與郭同處一室,縱未發生性行為,仍屬逾越普通一般人正常社交往來之行為,判決她應賠償10萬元給林男,至於郭男則因徐女夫妻分分合合,確有可能不清楚她的婚姻狀況,不需負賠償責任。(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