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孝敬母親,被依法判刑3年半。王光祿質疑法律侵害原民狩獵文化權,最高檢察總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今天(7日)下午4時許,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王光祿等釋憲聲請人,均無法依據釋憲結果聲請再審。」意指若王光祿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的非常上訴,未來遭駁回,王恐將服刑3年6月。對於將有牢獄之災,王光祿暫不表示意見,全部委請台北律師代為回應,但他表示,未來還是會當原民獵人,繼續上山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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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現行法規制定的過程並未顧及原民狩獵的文化習慣,因此,部落獵人反成為法院裡的被告、監獄裡的受刑人,如王光祿等。不過,王光祿認為,《槍砲法》和《野保法》法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王光祿主張,前膛槍的膛炸風險高,政府應開放原民進使用安全精良的「制式槍枝」,保障獵人生命安全;且每年皆有多起「自製獵槍」膛炸或走火導致死亡或重傷的嚴重意外。王主張,政府若保護原民狩獵文化,就應開放使用安全槍枝狩獵。
此外,原民授獵需事前申請,王光祿認為,不符實務現況;因《野保法》規定獵捕野生動物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然,獵人狩獵前,文化上的習慣是「低調、不聲張,不說預定獵物數量」,且獵物數量、天氣都是不確定因素,狩獵前表明數量,反倒觸犯禁忌,可見,原民授獵文化與現行制度不符;王主張,應取消申請制度。
今天大法官釋憲說明,未來原民狩獵申請不須再5日前提出,且無須再細寫捕捉的數量,因此規定並無助於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此外,因原民獵人目前使用「自製獵槍」常有膛炸意外,為獵人保障槍砲使用安全,《槍砲法》應進行檢討修正,至於,獵取野生動物作為非營利性自用原則,可作部落族人宰殺獵捕,但若獵捕動物為保育稀有的類別,則不在此限;稍後,司法院將再行公布相關解釋文。
此外,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王光祿等釋憲聲請人,均無法依據釋憲結果聲請再審。」意指若王光祿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的非常上訴,未來遭駁回,王恐將服刑3年6月。
對此,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曾揚嶺指出,雖然王光祿案為判決確定的案件,但最高法院檢察總長認為有違憲疑慮,因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此停止審判申請釋憲,而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今天已作釋憲說明後,王光祿案將回復到最高法院繼續非常上訴程序,目前尚待非常上訴的最終結果;曾揚嶺表示,台東地檢署現階段並不會對王光祿發監執行。(突發中心古和純/台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