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車禍送醫急救 妻趕到醫院簽手術文件驚見「女友」搶先簽字

出版時間 2021/05/03
李妻在丈夫車禍昏迷時,在他手機看到他和小三的性愛照。示意圖
李妻在丈夫車禍昏迷時,在他手機看到他和小三的性愛照。示意圖

屏東一名李姓男子2020年9月出車禍昏迷,被送到醫院急救,李妻得知後趕到醫院,以配偶身分簽立手術相關文件時,驚見一份電腦斷層掃描攝影書,上面已有一名曾姓女子簽名,還註記「女友」身分,李妻瞬間氣炸並查看丈夫手機,赫見丈夫與曾女多張性愛照片,曾女還在LINE對話自稱「小三」,要求李男儘快離婚「換乾淨的身分證來見我」。李妻怒告丈夫和曾女求償50萬元,一審判2人須賠償25萬元。

由於李妻提出丈夫與曾女的性愛照片為證,因此李男沒有否認偷吃曾女,但辯稱夫妻早就感情不睦一再爭吵,妻子曾表示要離婚,婚姻關係本來就不好,跟自己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沒有關係。

李男還強調,性自主權屬於個人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如果妻子不能忍受,可以離婚,自己沒有侵害妻子任何權益,無須賠償。

曾女則辯稱,自己與李男交往之初,他謊稱已經離婚,所以才會發展親密關係,後來發現被李男欺騙,李男才說會儘快離婚,還承諾要跟她結婚,答應會給她比妻子更大的對戒,使她深陷情感之中。

曾女還主張,李妻提出的LINE對話及性愛照片,都是李男手機內私密資料,李妻未經李男同意就擅自截取,屬於非法取得,沒有證據能力。

針對李妻提出的證據是否非法取得,一審認為李妻雖然未經丈夫同意而查看手機,損害丈夫的隱私權,但李妻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翻拍LINE對話及性愛照,侵害隱私的情節不算嚴重,且李妻是為保障自身配偶權而蒐證,相關事證仍有證據能力。

除了性愛照這個明確事證,法官也勘驗LINE對話,曾女對李男抱怨「我家根本是旅館,我是你外面的小三 」、「你太太現在才是你合法的伴侶,我沒有任何保障」、「想到她的戒指,心裡就不舒服,我也要戒指,我要比她的大」,李男回稱「只要妳愛我,我什麼都可以給妳」。

一審因此認定曾女明知李男有太太,仍與他發生性關係,甚至還自稱「小三」,並非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李男欺騙,審酌後判決曾女與李男連帶賠償李妻25萬元。可上訴。李妻另提離婚訴訟,法院審理中。(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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