閨蜜合買房渡餘生卻尋短淪凶宅 她求償450萬因這句話敗訴

出版時間 2021/05/03
許姓女子因房屋淪為凶宅,脫手損失450萬元卻求償敗訴。示意圖
許姓女子因房屋淪為凶宅,脫手損失450萬元卻求償敗訴。示意圖

高雄一對閨蜜陳女、許女在中年時合買大樓住宅,陳女帶著孩子與許女同住,彼此陪伴,不過3年前陳女在房間輕生,導致房子淪為凶宅,脫手時價格大跌,許女要求繼承陳女遺產的胞姊要賠她賣房損失450萬元。由於許女曾在幫忙處理閨蜜後事時,告訴陳女姊姊賣屋的價差會「自己處理」,高雄地院認為,此形同免除繼承人的損害賠償債務,判決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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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女和許女兩人都是護理師,認識超過10年,陳女原本有婚姻,恢單後帶著孩子獨自在外生活,許女與陳女感情甚好,決定一起買房,也讓孩子有比較好的居住環境,於是房子就登記在許女名下,但陳女也有出資繳房貸。

2018年12月9日,陳女因故選擇在房內輕生,許女覺得觸景生情,不想繼續住在這個屋子裡,希望把它賣掉,但發現房子變成凶宅後市價大跌,損失竟然達450萬元,因此向繼承陳女遺產的胞姊求償,主張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賠償這筆損失的價差。

陳女胞姊被告後向法官表示,許女和妹妹兩人感情非常好,長達10年的時間都是同居共財,如同家人一般,買這房子時,妹妹也有負擔房屋貸款;且妹妹死後許女允諾賣屋的價差會自己吸收,不應再向她求償。

高雄地院根據許女與陳女胞姊的對話紀錄,發現許女在處理陳女債務時,曾向陳女胞姊提到「因為事件的關係,脫手價不好」、「房子脫手的價差我會自己處理」等語,因此認為許女當時既然已經表明會自行處理房屋淪為凶宅的價差,而非日後再行協商、請求或保留求償的權利,所以認定已經免除陳女胞姊對跌價的損害賠償債務,判決陳女胞姊免賠。(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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